二、食堂从业人员采取竞聘上岗制,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续聘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上岗期若患不宜从事食品工作病症者,要立即停职接受治疗,直到经健康检查合格方可再回原岗位从业。
三、坚持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并与从业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和责任书。
四、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学校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包含健康证、健康检查相关材料、合同等。
六、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检,详细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
七、要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随时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从业人员要坚持做到“四勤、四不、四要”:
1.“四勤”: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帽。
2.“四不”:不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不在工作时赤脚、穿拖鞋、背心;不留长指甲、不涂染指甲、不戴饰物;不在工作期间吸烟饮酒。
3.“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加工制作食品和配餐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接触不洁物后,均要用肥皂及流水洗手并消毒。
八、建立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培训学习记录。
九、坚持每训必测制,凡培训后都应及时组织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签到册、培训内容、简报、考核结果记录等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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