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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制度汇编

时间:2020-06-08 来源:乌哈旅游


XXX工会联合会

制 度 汇 编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为切实加强单位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单位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单位健康和谐发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八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

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单位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单位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单位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单位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单位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三)组织各代表团(组)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四)决定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五)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六)主持选举;

(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

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单位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十六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五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 确定。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比例基本相当。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关心单位发展,熟悉业务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基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以科室、班组等为基本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每个选举单位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半数方可当选。选举结果报单位工会,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代表资格生效。

(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选区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职工代表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其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听取职工对单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单位反映;

(四)参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单位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向我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乡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记录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三)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五)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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