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第十五条“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规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第十二条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大财社〔2017〕128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经街道初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部复核、市就业管理中心利用金保工程数据比对审核,现对我区2021年2季度申请新一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发放公示,补贴人数共250人,补贴金额为187,100.94元。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反映情况。业务咨询电话(略)监督举报电话(略)。
附:高新区2021年2季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明细
社会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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