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完善

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完善

时间:2023-06-03 来源:乌哈旅游


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各项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如何建立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生态;民间借贷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农业银行进入了实质性的股份制改造阶段。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加大,已由专司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扩大到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科技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业务。随着银监会又批复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标志着农业发展银行已由粮棉油收购银行转变为全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股权改革,充实了资本金,成立了省联社。在陕、晋、川、黔四省进行的只存不贷的小额信贷试点,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金融多元化打开了一条通道。一个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骨干和支柱,以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银行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框架体系已清晰可见。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1、农村金融改革进度慢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起步较晚,且步伐较小,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基本还处于机构设置不灵活、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风险突出等问题的金融改革初级阶段,其

改革进度远远滞后于城市金融,与城市金融体系很难接轨。

2、农村金融资金投入不足

2007年末,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56.13%,全国为69.102%,比全国低12172个百分点;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率为91.72%,全国为15.166%,相差519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的资金投入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目前农村的资金需要量则远高于其投入量,说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并不能充分服务于农村经济。

3、网点覆盖面小,业务发展单一

2007年末,全国银行业机构网点约1715万个,平均每万人1134个;而农村银行网点仅为217万个,平均每万人136个。在覆盖范围如此狭小的情况下,我国农村金融在业务上还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4、风险程度高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2007年末,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6.13%,农业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54.11%,农村信用社目前按照四级分类统计不良贷款率为16.19%,整体比城市金融机构高20多个百分点;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基本都是负数;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严重;农村金融机构案件数量普遍偏高,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数量就占整个银行业的一半以上。

5、工作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不够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员工文化程度低,高素质人才匮乏,年轻员工占比低,年龄趋于老化,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和队伍素质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抽样调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本科学历占比不到1%,平均年龄接近40岁。在管理上,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普遍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薄弱,经营机制不灵活,IT覆盖率较低,辖内尚未联网,并且农村信用社至今还在实行贷款4级分类。

6、经营环境差

在竞争环境方面,农村金融一般是低水平竞争,且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在信用环境方面,农村尚未建立征信体系,逃废债现象严重,执法环境差,信用环境建设落后;在监管环境方面,农村金融主要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行政干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2007年1月,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显著增强为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按照这一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要重新界定职能边界,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

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和开放式的市场。

2、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从总体上讲,近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性金融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将吸纳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未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以股份合作制金融为主转变。

3、实行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第一,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2、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相互补充和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首先,要重新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今后要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其财政作用;对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强引导,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比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政府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社区发展服务,同时政府在政策和管理方面也要加强对合作经济制度的保护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确保农村资金来源于农村,用之于农村。其次,应按照多元化和竞争性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已有的互助担保、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尝试成立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健全由政府协调组织,财政、农户共同出资的担保基金,扩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规模;建立各种形式的涉农保险和互助保险组织等。

3、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首先,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还可以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作用。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同时,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从而决定了金融需求上的差异,在组织管理形式上应实现多样性,从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第一,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郊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发展的高级形式,在我国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实际上已经商业化,服务对象以城镇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纳入城市商业银行,有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可以收购信用社;第二,在股份合作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发展股份合作制信用社。股份合作制是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采取群众自愿组合,并以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形式投入,实行集体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该制度保持了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第三,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坚持合作制模式。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不仅农业为弱质产业,且有中低收入者的弱势群体对合作制有强烈的制度需求,客观上需要信用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5、支持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结构单一,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重要原因。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和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和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政府应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通过给予金融机构的组织身份,明确设立条件,加强金融监管和自律,逐步将目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会、基金会、互助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合法化轨道中来,或转为小额贷款组织,或组建社区金融机构;其次,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并且一般没有抵押,其

利率相对较高也是正常的。另外,利率的浮动也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对农村的投入,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最后,加强管理,限制、打击有违公平原则、存在过高风险的非法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欺诈行为。

6、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国家要从宏观上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一是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二是可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农业保险局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目前,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四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五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充分调动中再集团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千山.农村金融运行的中国特例及理论解释[N].金融时报,2004(11).

[2]谢淑娟.对重塑农村金融体系的若干认识[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282-284.

[3]谷慎,李成.金融制度缺陷: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J].财经科学,2006

(9)

[4]袁平,章力建,杜房坤.关于推进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6(12)

[5]温家宝.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J].求是,2007(5)

[6]王晓云.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J],农村经济,2006,(2)

[7]李金珊.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与合作金融应有各自的空间[J],财政研究,2006,(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