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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 - 2018年第三期

时间:2022-06-20 来源:乌哈旅游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

2018年第三期

特别提示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引发了新一轮国际层面的并购高潮,境外资产评估项目随之逐年增多,资产评估实践也正在逐步适应国际化的企业并购需求。总结归纳境外资产评估实践特点,不但有助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参与境外资产评估项目,而且有助于推动资产评估专业体系的更加完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对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的一些实践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归纳,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初步解答,供大家在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参考。

本解答仅根据部分评估实践归纳形成,提出的有关看法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的观点,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1.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以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为例。一般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国内先行准备、境外现场核查和尽调、国内分析信息资料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国内先行准备阶段,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有:

(1)系统收集标的公司(被评估单位)基本信息资料,明确交易行为实质以及评估工作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标的公司基本信息一般有企业数据(主要是标的公司上传的在线数据库(DATE ROOM),包括财务、法律、客户、供应、产品等信息;或者标的公司公开的数据库资料)、外部数据(主要是相关咨讯终端(如Bloomberg)中的相关行业的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

(2)对国内收购方(通常也是委托方)进行访谈,了解初步的收购框架、明确评估标的股权、资产及业务;了解收购方针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及

规划。

(3)编制境外尽调计划、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与其他各专业机构(如有)协作共同形成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一般在已有的在线数据库基础上增补,尽量利用标的企业可以最快提供的形式、格式和报表体系,最大限度节省基础资料提交时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所在地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中资员工占大多数的公司,评估工作时间可以安排适当加班,中资员工可以配合,但当地国人较多的企业则需要制定非常准确和详细的计划。也要十分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工作理念,一般对工作计划非常的严格。

开展境外现场的尽调工作。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有:

(1)取得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各科目明细(如有);核实业务、经营、财务数据;对实物资产等进行清查核实等;

(2)完成标的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了解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搜集目标企业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等资料,结合竞争对手等情况,对目标企业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目标企业的产品销售模式,了解企业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了解企业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了解企业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及结算模式;了解产品成本构成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水平变化;了解企业的税种、税率等。

在现场工作中,应特别注重与相关现场尽调团队的沟通、协同,包括境内投行、境内外律师、境内外审计师、境外对方评估师、其他机构(税务师等)。

最后,评估师在国内进行汇总、对接,完善评估资料并出具评估报告。 2.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境外资产评估,是否可以出具估值报告? 答:根据目前相关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估值业务,可以出具估值报告。根据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7号)第十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

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根据2017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五章专门提出了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近年来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就国有企业设立在境外的上市子公司在境外开展重组事项,已经出具了多份估值报告,并进行了公告。例如《兖煤澳洲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联合煤炭工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估值报告》。

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如何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差异的影响? 答:资产基础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资产及负债科目名称及其账面记录数字的影响。例如,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减值损失计提、折旧摊销政策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估计对递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等。特别是科目及其核算的内容与方式,有时候也是资产评估重要参考。 收益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及预测年度利润表有关数据的影响,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调整获得不受会计准则差

异影响的现金流,进而估算评估结果。

市场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使用的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尽可能在遵循同一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如果不得不对遵循不同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需判断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若存在较重大影响时,采用适当方式消除或减小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使用的非财务乘数(或行业特定乘数),一般不涉及财务指标,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结果没有影响。 4.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的审计报告是否必须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报表是否必须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据我们了解,有中央企业内部备案指引指出,对于境外企业,应同时提交中、外会计准则之间的转换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及差异说明。近年来的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披露的境外标的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中国准则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报告中采用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资产评估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做法是,由境外审计团队开展境外准则的审计工作,境内审计团队负责会计准则的转换工作,境外审计团队一般不会与境内评估师进行审计有关专业的对接工作。例如,航天科工集团所属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6年7月通过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该项目并购的标的均为境外公司,行业属于制造业。项目审计师出具了二年一期中国审计准则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例如,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其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本所接受天海投资委托,对Ingram Micro Inc.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截至2016年1月2日止财务年度及截 至2015年1月3日止财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金额,调整至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金额之间的准则差异调节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我们初步认为,如果出具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报告,建议审计师出具中国审计准则下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采用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5.涉及多种货币的境外被评估单位,如何考虑汇率波动的影响?评估结论如何表示?

答: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关注被评估单位的本位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幅度,货币结转方式及频率,以及相应的汇率风险管理方式,合理分析判断汇率波动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1)对于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汇率波动幅度较小,换汇行为并不频繁,且采用了相对充分的汇率风险对冲管理措施的被评估单位,可以假设汇率保持不变,并于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未考虑未来汇率波动的影响。 (2)对于评估基准日或以前年度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换汇行为频繁发生,且汇率风险对冲管理措施不充分的被评估单位,可以考虑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如外汇分析师)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或者利用具有专门资质或相关经验的机构(如外汇分析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继续开展评估工作。若无法取得关于汇率未来波动情形的专家工作或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综合判断未来汇率波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6.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如何处理?

答:与境内传统资产评估项目实践不同,境外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境外并购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常遇到必需资产评估资料的严重不足以及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这些限制,在境外估值机构看来并不影响执行估值,其提供的估值服务也能够很好帮助并购双方顺利完

成交易。但是,他们会根据有关评估标准,严格估值业务类型及出具估值报告的类型。例如,澳大利亚会计职业与道德标准委员会(APESB)发布的《APES 225 Valuation Services》,针对评估业务提出三种协议类型及其估值报告类型,包括评估协议、有限评估协议和计算协议。其中的有限评估协议,是指工作范围受限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的协议。有限评估协议也可以称为“限制范围估值协议”或“指示性估值协议”。相应的出具“指示性估值报告”。境内评估机构进行境外资产评估项目时,特别是企业并购评估项目,出售方公开的数据库是逐步开放的,从而信息资料经常不完整,也会遇到并购方已经进行了包括估值在内的大量前期工作之后而要求所聘估值机构不做重复工作,遇到此类“限制”情形,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交易对方所聘请估值机构相同或相似的做法,如《APES 225 Valuation Services》中的“指示性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不但有利于在“同一基础”进行估值,更有利于并购双方依照估值结果顺利达成交易。将评估工作理想化乃至将评估工作孤立于交易之外并不符合交易的客观需求。当然,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以及证券评估业务,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

7.因办公介质及授权模式差异,境外资产评估资料如何进行收集与确认? 答:境外资产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1)当存在办公介质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理解,在无纸化办公的国家或地区执业过程中,无法获取纸质资料或者仅获得有限的纸质资料均属于客观情况,通过邮件、虚拟资料库等渠道获取的电子介质资料在来源可靠、授权合法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核查验证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邮件正文、邮件附件、邮件截图、各种文件格式的电子文档、电话录音、视频存档等,也包括企业并购中的开放的数据库。(2)当存在授权模式差异时,需要清楚,境外企业可能并不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授权或确认,可由具备适当权限的管理层人员的个人签字对相应核查材料进行授权。(3)当存在语言文字差异时,评估中取得的相关文件资料涉及执业人员无法阅读或理解的其他语种时,可以聘请或者要求委托方聘请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并在翻译后的文件基础上开展核查验证。

8.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如何核实并利用税目及税率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答: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税制存在较多的地域特征,在具体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对税务相关问题进行核查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资产评估机构认为自己不具备对境外税务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专业能力的,应当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如税务师)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或者利用具有专门资质或相关经验的机构(如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在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报告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合理关注专家及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并按准则要求对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及利用专业机构专业报告的情况进行披露。

在一些境外企业并购项目中,特别是服务于境内并购方的评估项目,如果同时聘请有综合尽调团队或者专门的税务或法律尽调团队,建议评估人员及时跟进、了解相应尽调团队获取的有关信息资料,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建议收集取得相关尽调团队出具的正式尽调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对评估基准日后的税收信息变化,如果是尽调时间原因,则应当在有关评估参数确定中考虑,如果是税收本身政策的变化,一般可以通过“期后重大事项”披露,也可以本着为交易定价服务的宗旨,反映在评估结论中。当然,相关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如何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管理层激励、辞退福利等薪酬相关资产、负债、损益进行清查核实?

答: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涉及的薪酬体系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同,在具体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对薪酬相关问题进行核查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资产评估机构认为自己不具备对境外薪酬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专业能力的,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如精算师)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或者利用具有专门资质或相关经验的机构(如保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在一些境外企业并购项目中,特别是服务于境内并购方的评估项目,如果同时聘请有综合尽调团队或者专门的劳工薪酬尽调团队,建议评估人员

及时跟进、了解相应尽调团队获取的有关信息资料,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建议收集取得相关尽调团队出具的正式尽调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对评估基准日后的劳工薪酬信息变化,如果是尽调时间原因,则应当在有关评估参数确定中考虑,如果是劳工薪酬本身政策的变化,一般可以通过“期后重大事项”披露,也可以本着为交易定价服务的宗旨,反映在评估结论中。当然,相关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0.估算CAPM模型中的权益成本时,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溢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结合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假设,合理确定无风险收益率及风险溢价的选择标准。

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决策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核心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主要投融资行为所在国家或地区、委托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都可能作为无风险收益率及风险溢价的数据来源地。

风险溢价系市场报酬率基于相同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的溢价,因此通常情况下无风险收益率与市场报酬率的数据来源地应当相同。

如果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无法获得,可以考虑选用其他标准重新确定数据来源地,也可以考虑选用相对公开的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溢价数据(如美国无风险收益率及风险溢价),并参考长期国债利率或同业拆借利率等差异,在CAPM模型中相应调整国别风险溢价。

11.使用CAPM模型估算权益成本时,BETA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结合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假设,合理确定Beta的选择标准。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决策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核心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被评估单位主要投融资行为所在国家或地区、委托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都可能作为Beta值的数据来源地。

Beta值是衡量特定股票波动相对特定指数波动的偏离程度的指标,因此通常情况下应当选择基于同一指数的股票的Beta值作为计算基础。

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Beta值作为风险大小的衡量参数,用作与相应风险溢价的匹配,因此通常情况下Beta值与风险溢价的数据来源地应当相同。

如果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无法获得,可以考虑选用其他标准重新确定数据来源地,也可以考虑选用相对公开的Beta值数据(如美国股市Beta值),并参考长期国债或同业拆借利率差异,在CAPM模型中相应调整国别风险溢价。

12.境外资产评估使用市场法,可比公司及价值比率确定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可比公司(交易案例)的选择、价值比率(或乘数)的购建,以及价值比率(或乘数)调整,是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三大技术环节。 (1)选择可比公司时,首先应当清楚: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由于市场差异,价值比率(或乘数)并不必然可比;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公司股权交易,由于地域差异及时间差异的存在,价值比率也并不必然可比。因此,在选择可比公司时,需关注可比公司在交易时间上是否接近,股权交易或者股票交易市场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尽可能减少时间及市场差异对可比公司可比性的影响。

(2)选择财务类价值比率(或乘数)时,需特别关注不同会计准则对价值比率的影响,尽可能只在遵循同一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如果不得不对遵循不同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需判断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的影响程度,若存在较重大影响时,需采用适当方式消除或减小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的影响。 (3)采用市场法评估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时的可比公司及价值比率。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很多情形是对并购整合后公司的估值(含标的公司独立市场价值和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价值)。采用市场法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并购整合是标的公司针对特定的并购方而言的,并购整合后公司价值也应基于并购双方以特定的并购动机以及并购方案评估。国内很多人认为市场法不适应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我们总结部分境外估值案

例后认为,市场法能够很好应用于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至少有以下几点:

①市场法能够很好的作为收益法的交叉验证方法,尤其是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得出估值区间时,利用类似交易案例构建价值乘数,验证区间的合理性,尽管可能不能直接估算单独协同效应的价值,但至少可以验证收益途径得出的区间范围是否低于标的公司独立市场价值,或者高于标的公司投资价值的最高值。

②价值比率(或乘数),不仅仅可以采用财务指标构建并运用,还可以利用非财务乘数构建。财务乘数,可以运用到标的公司并购整合后价值的估算。例如,企业横向并购,其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定价权的提升以及可变成本降低等规模效应等方面,评估中可以采用PS等营收指标的价值乘数,选择可比交易案例甚至可比上市公司,对并购整合后公司进行估值。非财务乘数,大量运用到并购整合后价值的估算中,与企业价值有关并能够反映企业价值或者是并购交易定价的决定因素等所有特征值和变量,均可构建为价值比率或乘数并运用到并购整合后企业价值评估中。例如,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各种经营业态的公司,单位活跃用户数价值就可作为该类公司的价值乘数进行估值;油气公司股权并购或者油气区块交易,单位产量或单位储量的价值就可作为该类公司的价值乘数进行估值。

13.收益法评估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最重要的评估假设是什么? 答: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收益法评估中,除考虑做出市场价值评估常见的假设外,还需要考虑做出企业并购按并购整合计划时间和按照并购方案实现并购整合两个重要的假设条件。企业并购整合方案是各种协同效应实现的具体安排,同一标的不同的并购者、同一标的同一并购者不同的并购方案,投资价值均不同,重要的原因是协同效应基于的并购方案不同,尽管标的一样。另一方面,投资价值评估收益预测包含的各种协同效应增量净现金流,是在并购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的,而并购整合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同的并购整合期,企业价值也不同。

14.收益法评估境外企业并购投资价值,确定预测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答:预测期是收益期的一部分(收益期=预测期+预测期后),是从评估基准日到企业达到稳定状态的收益期限。一般来说,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是“稳定状态”的主要标志。即:企业收入成本结构基本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收入成本结构基本定型;企业的资本结构逐渐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水平;资本性支出,企业的投资活动应趋于减少,企业只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简单的更新,常规的改进以及升级;投资收益逐渐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平均水平;风险水平逐渐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平均水平。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收益法评估中,确定预测期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要考虑企业并购整合期,企业并购整合是各种协同效应实现的准备阶段,投资价值评估收益预测包含的各种协同效应增量净现金流,是在并购整合的基础上逐步或分别实现的。一般认为,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测期长于市场价值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测期,尤其存在管理协同效应的企业并购。

15.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境外企业价值,主要考虑哪些特殊性? 答:国内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决算方式,即施工方向业主移交工程,业主进行造价审核进而编制结算表的方式移交工程,业主(投资方)按照会计准则规范进行固定资产入账核算。而境外企业多数是业主(投资方)、施工建设(建设方)和运营方分工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方)向业主(投资方)整体交付,业主聘用专业运营商和职业经理人运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境外企业价值时,涉及各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按照国内做法,要求企业按照单台(套)设备、单栋(项)建筑填写并提供明细以及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可能不具备操作性,多数评估实践,也就回避这一问题,即不采用资产基础法。我们研究部分评估实践认为,一方面,国内的实践做法(即按照资产明细逐项估值)并不必然是精确的,实际做法也是通过测算系数的方式进行的(除了案例),即使对明细资产逐项采用案例的做法估值,既没有必要,也并不一定就是所谓的准确的;另一方面,境外企业固定资产费用项目(也就是资产评估中的重置全价项目)一般来说相对规范,特别是资本化的费用项目,资产的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且完整,通过测算价值系数的方式,完全可以满足重置成本的估值

要求。

16.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境外企业价值,超出会计折旧年限但仍在正常使用的经济寿命年限和成新率如何考虑?

答: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境外企业价值,对一些长期资产的评估,判断并确定其经济寿命年限时,特别要注意考虑资产所在地相同或类似资产的经济寿命,以据此计算理论成新率。由于企业对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方式不同,在可能的情况下,或聘请专家或充分听取企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员的意见,采用专家判定方式确定现场成新率。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悉,并非所有长期资产都存在经济寿命年限,境外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土地、商标及其他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实际受益期限,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及评估参数。 17.境外涉矿企业价值评估中,如何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资料?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大小不是绝对的,是基于一定的“分类,定义”标准下的数量概念。不同的分类、定义,有不同级别、数量的矿产资源数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标准。同一矿产地采用不同的资源储量标准,数量存在差异,有时差异很大。包括联合国在内,各矿业大国一直在不断完善储量分类标准。澳大利亚的JORC Code,加拿大CIM的NI43—101,南非SAMREC规则》三个储量标准,不但是香港联交所规定的矿业公司披露矿产资源量、储量及╱或勘探结果的数据的准则,而且是全球矿业资本市场以及矿业交易市场普遍采用的储量标准。境外涉矿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收集到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料也一般是按照上述标准估算的。我们分析评估实践案例认为,实践中做法是可行的。即:一般来说,可以聘请国内的专业或专门机构(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也可以聘请独立的矿产地质专家,将按照上述国外标准估算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转换为国内目前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下的各类各级资源、储量,转换的结果,在相同或相似涵义下的资源储量类型的数量不小于国外标准下的资源储量数据时,可以直接采用国外标准下的资源储量数据确定相关评估参数(如收益期、生产规模、井巷寿命年限等);转换的结果,在相同或相似涵义下的

资源储量类型的数量小于国外标准下的资源储量数据时,可能需要深入分析原因,如有可能的话,再聘请另外机构进行验证分析,在没有搞清楚原因的情况下,不建议直接采用或谨慎采用国外资源储量数据或国内数据确定相关评估参数。当然,相关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利用资源储量数据。

18.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如何与交易对方所聘估值机构进行专业沟通? 境外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境外企业并购项目,很多时候都是并购双方分别聘请各自的估值机构,在进行到一定阶段(多数是估值最后阶段),双方评估师会就有关专业问题,包括专业判断问题进行沟通。对于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企业的并购项目,就成为境内资产评估师与境外估值专业人员的沟通。如何有效的与境外估值专业人员沟通,帮助中国企业顺利实现并购,是境内资产评估师承做该类业务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有效沟通的前提是了解境外机构估值的一些做法。

境外机构估值有很多不同于境内评估的做法。以收益法为例。例如,对于产品价格的预测,他们会客观、如实的披露自己采用了哪家分析师或者数据公司或者经纪人的预测,一般是一个区间;对于采用收入增长率预测,他们会客观、如实的披露综合了哪些方面(包括估值雇主)的看法,如实将这些看法(具体增长率)加上自己的判断综合成一个区间;对于运营成本费用,他们就每一个成本费用项目,综合企业自身以及行业水平设计几种情景,进行分析组合形成一个区间;对于新增的资本支出,他们会与企业详细讨论企业未来改造计划、产能优化等资本开支项目,且初步落实融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做出详细的投融资及还款计划,作为估值的依据,企业并购项目中,这些内容也会构成企业并购方案的内容之一;折现率(CAPM)具体参数确定,他们会根据每一个具体参数做出一个可能的范围,特别是企业特定风险报酬,会与企业展开讨论预计几个可能值形成区间范围,等等。如此,得出一个估值区间,并以有关估值乘数辅助验证。

境内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是,对于每一个评估参数(预测指标)都是一个确定的数字,得出的也是一个唯一的、确定的评估结果。这样与境外机构估

值沟通时,就应当考虑每一个确定值参数的确定依据和未来的发生概率。承做境外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境外企业并购估值项目,需要做好这个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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