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结课作业
论文题目: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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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摘要: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
否很好的解决流浪儿童的管理救助事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未来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解决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本身具有很大难度,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分析来阐述中国的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改进的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流浪儿童 社会救助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成因
(一)基本情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
流浪儿童数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不断成上升趋势发展。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 岁的占23%,13~15 岁的占63%,16~18 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我国流浪儿童无论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却几乎都是集中在城市进行流浪乞讨。流浪儿童群体的形成,对城市环境和治安构成一定的威胁,也对现代文明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城市犯罪后备军。
(二)成因
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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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造成儿童流浪的最根本的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不同的团体、集体、个体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不可避免的导致城乡的经济差距逐渐拉大,贫富差距拉大。经济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社会规范和文化目标渐渐失去了作用,人们开始想尽办法来解决自己的生活温饱问题。一部分家长带领子女或让子女独自进城务工,甚至有些人进城从事一些有悖社会道德规范的违法行为。这种盲目的外流、难以安定造成了一些未成年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
2、家庭原因
家庭是个人最早的社会化场所。对于儿童来说家庭是其依附的对象,是其健康成长的保障。但由于部分问题家庭的存在,比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的充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等使儿童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质甚至毁灭。儿童身体或者心理遭受伤害会选择逃避而走上流浪的道路。此外家庭的教养方式也是儿童流浪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将近20%左右儿童的流浪是家庭原因造成的。
3、学校原因
学校原因即教育原因。现在的学校教育过于死板,过于强调分数和注重升学率。学校对学生寄予的希望和要求过高,使一些学生压力过大,产生逆反心理。还有一部分学生被“边缘化”,无法融入主流生活,抑郁寡欢,天长日久产生厌学情绪,脱离学校和家庭流向社会成为流浪儿童。
4、自身原因
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是非常强的。容易受一些“英雄”形象的误导,对社会存在某种天真与幻想,做出某些“闯荡江湖”的行为。儿童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独立意志的朦胧意识,实际上并不具有明辨是非,解决复杂生活问题的能力。有时候难以理解父母的教育方式,对父母怄气而离家出走。少年儿童的心理状况决定了其行为方式,他们较容易迷失自我,走向偏差。
二、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的困难
(一)缺乏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和救助制度
救助站救助方式注重救助行为本身,忽视受助儿童的根本需求。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作出特别规定。目前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置在成人救助站内部,往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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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是为已经在流浪的儿童提供紧急救助保护工作,其工作中心很大程度上放在如何提供救助保护服务上。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主要表现在:给流浪儿童提供食物和住处;对其进行医疗保健和救治,对查明住址的流浪儿童,及时通知其亲属领回;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等。由于当前救助站工作人员编制很少,工作任务又很繁重,他们很少有时间进行系统的培训,在知识教育方面也只能是量力而行。因此,对流浪儿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难度加大了,根本没有办法满足实际需求。
(二)救助方式倾向程式化,对受助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的救助机构一般就是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提供食物、住处;联系儿童的家人或户籍所在地政府,通知他们来接儿童回去等。这些程式化的救助方式能够为受助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暂时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然而有些受助儿童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或其家人不愿来接他回去。面对这些例外情况,救助机构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很多救助站是把这些儿童与其他成年受助者一起生活,还有的放在福利院和那些成年的残疾、痴呆、老年人等一起生活。而成年受助者的一些陋习也会对儿童产生影响,使得一些儿童在救助站内也学会赌博、抽烟、说脏话等恶习。
(三)自愿受助的原则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
救助机构被动地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一些流浪儿童因为贫困而外出打工,一些则受职业乞丐的控制而被迫流浪乞讨,还有的是因为自身贪图玩乐而自愿流浪。按照《救助管理办法》,救助机构不能强行对其施以救助。这些流浪儿童也很难主动求助。这样,这些流浪儿童实际上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以外。这种临时性救助避免不了流浪儿童继续流浪。救助站制度的目的是临时解决,其后续的解决办法就是送回原籍。实践中,流浪儿童被送回原籍后重新回到救助站或者重复流浪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孩子为了避免送回家,在返家途中千方百计逃脱护送人员的管理。因此,这种临时性的被动的救助只能解决表面问题,不能保证流浪儿童今后的健康成长。而且,对于如何预防流浪儿童产生也缺少帮助。
(四)缺乏社区干预机制
市场经济改革后,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松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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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回归自治组织的本位,除被动提供一些社区服务外,很少主动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可能导致儿童流浪的虐待儿童的家庭、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单亲家庭得不到外力矫治,受害儿童的心理得不到疏导。在儿童外出流浪念头增长的过程中,社区无所作为。防止儿童流浪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五)社会参与度不高
由于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社会动员不力,本属于全社会公共问题的流浪儿童问题,并未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救助流浪儿童未成为社会共同行动,仍然被认为是民政部门的部门事务,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普通民众沿袭传统思维,认为流浪儿童好逸恶劳,将其与说谎、盗窃等问题少年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概看作是社会健康肌体上的病菌,不愿救助。由于整个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意识的缺失,在失学儿童尚能够获得希望工程计划、春蕾计划救助的情况下,流浪儿童却没有引起社会各方面足够的关心。
三、重构救助制度,转变管理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国外流浪儿童救助的经验,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应进一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快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立法工作,设立专门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1、用法律明确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的规范、引导作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保障最基础的安全网,社会救济立法显得更为紧要和急迫。对政府来说,应该更多的从政策、立法的高度来对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引导。在社会救助立法过程中,要本着慈善意识,为法律的适用创造一定的弹性,使其更同性化,更能够满足流浪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
2、民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规定,将流浪儿童救助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分离出来,建立区别于成人的专门适用于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制度,在全国大中城市的儿童福利院中设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不再将流浪儿童送入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公安、交通、城管、教育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救助流浪儿童的合力。民众要增强流浪儿童权利认同感,培养救助流浪儿童的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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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
(二)对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社会工作培训
目前我国尚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也缺乏使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保证。因此,应重点考虑对救助工作领域的在职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培训,使他们掌握初步的社会工作价值观、理论和实务技巧,并尝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些方法和技巧,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要培养他们的慈善意识和观念,培养他们不仅把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当作一份工作,而当成一项伟大的事业。
(三)变自愿救助为强制救助,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1、将救助流浪儿童设定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刚性责任,发现流浪儿童必须救助,无论其是否愿意接受救助。
2、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应该主动走进街区,在流浪儿童聚集的地方设立固定救助点,为流浪儿童提供最基本的救助。
3、主动搜寻,及早发现街头的流浪儿童,及时向他们宣传《儿童权利公约》载明的儿童权利,说服教育流浪儿童进入中心。
4、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上街,携带食品、御寒衣物、救助卡等,主动寻找流浪儿童,在提供即时帮助后立即送往救助站。
(四)建立社区干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儿童流浪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调查本社区内的家庭情况,掌握可能造成儿童流浪的经济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家庭的情况,为有流浪倾向的儿童和有过流浪经历的儿童登记造册。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对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的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为问题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同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对由于监护不力导致儿童流浪的父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发展壮大慈善公益组织,鼓励发展非营利组织
流浪儿童救助不仅是给他们安定的生活,更重要的是通过救助,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这就不仅仅是只有政府机构就能做到的,还需要许多慈善公益组织进行个案辅导和治疗。鼓励个人、家庭、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参与救助,重视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机制和伙伴关系非营利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非营利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不仅能给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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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带来新型的社会组织类型、全新的价值理念、制度性创新的动力源泉,而且也为我们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活动空间。
四、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诸多重要的结构性社会问题不能有效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我国流浪儿童问题有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剧。当前,现实已经把救助流浪儿童的责任进一步推到我们面前,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模式,利用社会工作者的知识技能,积极主动的走进流浪儿童,并在救助中坚持以流浪儿童为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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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小兵.浅谈中国流浪儿童问题[J].社会视窗,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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