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0.1 为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4-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JGJ 18-200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43
JGJ 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表4.0.2建筑施工验收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施工执行标准 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验收人员资格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质量验收程序 设计文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试件(块)见证取样 情况 员应具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检测 自行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资质 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观感质量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 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7 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质量检测 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 程),严禁验收。 5 土石方及基坑工程 5.1 土石方及基坑工程
5.1.1 本条适用于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1.2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5.1.2。
表5.1.2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 施工技术措施 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 顺序、方法 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基坑变形 44
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 周边环境安全 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本部分表A.1)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 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排水沟设置 降排水措施 堆放情况 施工技术措施 过程控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 边坡稳定情况 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 施工方法 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 施工方法 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 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采取措施 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6 地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6.1 灰土、砂和砂石、粉煤灰地基工程
6.1.1 本条适用于灰土、砂和砂石粉煤灰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1.2灰土、砂和砂石、粉煤灰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6.1.2。
表6.1.2灰土、砂和砂石、粉煤灰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 地基类型 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 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工程数量 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 检测方法 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 不应少于3点。lOOOm2以上工程,每检测数量 lOO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 设计要求 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 础下至少应有l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检测结果 承载力为: 有1点。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分层情况 压实系数 45
压实系数: 6.2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工程
6.2.1 本条适用于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2.2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6.2.2。
表6.2.2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 地基类型 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 工程数量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 检测方法 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 检测数量 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lOOOrr12以上工程,每lOOrr12应至少有1 设计要求 点,3000rri2以上工程,每300rr12至少有l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检测结果 承载力为: 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6.3 强夯地基工程
6.3.1 本条适用于强夯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3.2 强夯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6.3.2。 表6.3.2强夯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地基类型 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工程数量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检测方法 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检测数量 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设计要求 lOOOm2以上工程,每lOO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检测结果 承载力为: 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相关资料 表6.3.2(续)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监测点设置 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隔振措施 措施。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试验方法 强制性条文内容 相关资料 46
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试验结果 承载力为: 6.4 预压地基工程
6.4.1 本条适用于预压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6.4.2 预压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6.4.2。
表6.4.2 预压地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地基类型 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工程数量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检测方法 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检测数量 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设计要求 lOOOrr12以上工程,每lOO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300rr1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检测结果 承载力为: 每20延长米应有l点。 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受压土层情况 规定: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竖向变形及平均固 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结度 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试验方法 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相关资料 7 地下防水工程 7.1 防水混凝土工程
7.1.1 本条适用于防水混凝土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1.2防水混凝土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1.2。
表7.1.2 防水混凝土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4.1.18 防水混凝土拌和物在运输后如出 混凝土离析 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灰 比的水泥浆或二次掺加减水剂进行搅拌,混凝土坍落度 严禁直接加水。 表7.1.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47
4.1.22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灌混凝土前,应将其表 面浮浆和杂物清除,先铺净浆,在铺30~施工缝处理 50mm厚的1:1水泥砂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并及时浇灌混凝土。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 混凝土结构厚度 小于300mm。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 地下水位高度 列规定: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 降水持续时间 填完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设计要求 强度、抗渗试验 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措施 设计要求 原材料材质 性能检测 7.2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7.2.1 本条适用于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2.2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2.2。
表7.2.2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 降水后高程 列规定: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 降水持续时间 填完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水泥砂浆防水层施 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工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 设计要求 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 原材料材质 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 性能检测 在工程中使用。 7.3 卷材、涂料防水层工程
7.3.1 本条适用于卷材、涂料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3.2 卷材、涂料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3.2。
表7.3.2卷材、涂料防水层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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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 降水后高程 列规定: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 降水持续时间 填完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 设计要求 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 原材料材质 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 性能检测 在工程中使用。 9 砌体工程 9.1砖砌体工程
9.1-1 本条适用于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9.1.2 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9.1.2。
表9.1.2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水泥品种、数量 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水泥复验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 外加剂 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 配合比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 型式检验报告 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设计要求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 强度试验 强度值: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 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砌筑要求 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所用材料 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 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 拌制砂浆受冻情况 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表9.1.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49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 材料使用 脱水 硬化的石灰膏。 配合比没计 稠度、分层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试配试验 度、试配抗压强度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分层度 9.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9.2.1 本条适用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9.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9.2.2。
表9.2.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3-2002) 合格证编号: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c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水泥品种、数量 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水泥复验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外加剂 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配合比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龄期 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材料使用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方法 设计要求 强度试验 砌筑要求 所用材料 受冻情况 强度值: 表9.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 材料使用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稠度、分层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配合比设计 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试配试验 度、试配抗压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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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分层度 9.3 石砌体工程
9.3.1 本条适用于石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9.3.2 石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9.3.2。
表9.3.2石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品种、数量 水泥复验 外加剂 配合比 型式检验报告 泄水孔位置 设计要求 强度试验 强度值: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所用材料 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 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拌制砂浆用受冻情况 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 材料使用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检查记录编号: 表9.3.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配合比设计 试配试验 分层度 执行情况 稠度、分层 度、试配抗 压强度 相关资料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4.0.3 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 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9.4 配筋砌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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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本条适用于配筋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9.4.2。
表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水泥品种、数量 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水泥复验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外加剂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 配合比 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 型式检验报告 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 品种、规格、数量 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设计要求 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 强度试验 强度值: 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所用材料 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 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 拌制砂浆受冻情况 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使用 材料使用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配合比设计 稠度、分层度、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试配试验 试配抗压强度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 分层度 30mm。 相关资料 合格证编号: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 10.1 组合钢模板工程
10.1.1 本条适用于组合钢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0.1.2 组合钢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0.1.2。
表10.1.2组合钢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试验报告: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2001) 2.2.2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 宽度模数 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长度超过900mm时,以 长度模数 300mm进级)。 3.3.4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投产前和投产焊接质量
52 后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荷载试验 3.3.4(见本部分表C.1)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0214附录E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GB 50214附录J执行。 3.3.5 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单件检验 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见本部分表C.2)和表3.3.5-2(见本组装检验 部分表C.3)的规定。 3.3.8 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见本部分表C.4)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配件检验 GB 50214附录J执行。 4.2.2 组成钢模板结构的钢模板、钢楞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偏差 挠度应符合表4.2.2(见本部分表C.5)的规定。 4.4.1 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支撑系统布置 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内钢楞配置 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应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外钢外钢楞配置 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4.4.6 支撑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支撑系统设计 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长细比 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安全系数 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模板拆除时间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 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10.1.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定性计算 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 施工方案执行 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0.2 大模板工程
10.2.1 本条适用于大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0.2.2 大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0.2.2。
表10.2.2大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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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 连接情况 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支撑系统 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 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地脚螺栓 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吊环材料 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吊环形式 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 焊接情况 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 双螺拴连接 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模板重量 4.2.1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 设备能力的要求。 起重设备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 吊装措施执行 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吊钩类型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现场情况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措施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 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拆除前检查 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相关资料 表10.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堆放区域情况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模板堆放措施 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 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 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模板堆放情况: 模板堆放 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操作间隙: 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 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 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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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 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承载能力、刚度和稳 定性计算 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施工方案执行 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0.3 钢筋工程
10.3.1 本条适用于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0.3.2 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0.3.2。
表10.3.2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 设计变更情况 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力学性能检验情况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 设计要求 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抗拉强度实测值与 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 比值为: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值 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比值为: 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相关资料 表10.3.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品种: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施工情况 规格: 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数量: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持证上岗 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设计要求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钢筋、钢板 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焊条、焊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焊接种类 焊接试件 55
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 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 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见本部分表C.6)的规定。 试验结果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焊接工艺试验 试验结果 试件情况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试验报告 抗拉强度: 抗弯强度: 表10.3.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 3.0.5 I级、II级、III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形式检验 抗拉强度: 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的规定。 拉伸试验 抗拉强度: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3.0.5(见本部分表C.7)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拉伸试验 抗拉强度: 该验收评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相关资料 10.4 冷轧带肋钢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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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本条适用于冷轧带肋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0.4.2 冷轧带肋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0.4.2。
表10.4.2冷轧带肋钢筋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 3.1.3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材质证明 用fstk或fptk表示。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stk或fptk应按表3.1.3(见本部分表C.8)采用。 3.1.4 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或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7,或,7py强度设计值 应按表3.1.4(见本部分表C.9)采用。 相关资料 10.5现浇混凝土工程
10.5.1 本条适用于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0.5.2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0.5.2。
表10.5.2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水泥品种、级别 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强度:安定性: 复验情况 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氯离子含量: 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存放情况 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相关资料 合格证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表10.5.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02)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外加剂使用情况 外加剂名称 外加剂质量 结构类型 氯化物含量 57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外观检查 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处理方案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尺寸偏差 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处理方案 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混凝土强度设计值 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混凝土试块留置 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rr1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lOOO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混凝土强度 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 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抗压强度: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抗渗性能试验 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试验报告 结构类型 检验报告 氯离子含量:
表10.5.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施工用水 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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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报告编号: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无机盐类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外加剂品种 混凝土结构类型 外加剂品种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结构类型、部位 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混凝土配合比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外加剂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 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炭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结构部位 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混凝土配合比 水剂: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外加剂 护措施的结构;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结构变动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鉴定或设计文件 9.2.4 轻骨料混凝士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搅拌机械 氯盐含量: 强电解质无 机盐类含量 表11.1.2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设计要求 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 焊接方法、接头形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式、焊接位置、工艺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参数 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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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卷册号编号: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号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焊缝数量 抽样数量 不合格率 不合格率为: 检查记录编号: 评定结果 11.2 紧固件连接工程
11.2.1 本条适用于紧固件连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1.2.2 紧固件连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1.2.2。 表11.2.2 紧固件连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设计要求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外观检查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品种: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质量证明文件 规格: 规定标准的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设计要求 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 质量证明文件 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扭矩系数: 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性能检查 紧固轴力: 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相关资料 表11.2.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试验和复验 抗滑移系数: 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 钢构件安装工程
11.3.1 本条适用于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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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1.3.2。
表11.3.2 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整体垂直度 实测值: 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整体平面弯曲 实测值: 10.3.4(见本部分表D.2)的规定。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整体垂直度 实测值: 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整体平面弯曲 实测值: 符合表11.3.5(见本部分表D.3)的规定。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下挠度 实测值: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 设计要求 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 实测值: 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1.4 金属结构涂装工程
11.4.1 本条适用于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1.4.2 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1.4.2。
表11.4.2 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 涂刷遍数 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涂层厚度 实测值: 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设计要求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涂料类型 耐火极限 最薄处厚度与 设计要求的比值 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2.1 地面与楼面工程
12.1.1 本条适用于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1.2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1.2。
表12.1.2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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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内容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执行要素 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 设计要求 标高差 设计要求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差值: 坡度为: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节点处理 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排水坡度 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设置 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楼层结构及混凝土 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楼板四周作法 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隔离层严密性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排水坡度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 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材质 性能试验 12.2 抹灰工程 12.2.1 本条适用于抹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2.2 抹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2.2。
表12.2.2 抹灰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 设计文件 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 设计变更 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 审查单位 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 安全性核验 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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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设计文件 防治措施 粘结质量 12.3 门窗工程
12.3.1 本条适用于门窗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3.2 门窗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3.2。
表12.3.2 门窗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 设计文件 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 设计变更 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 审查单位 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相关资料 安全性核验 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设计文件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配套设施。 表12.3.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 防治措施 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设计要求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措施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 固定方式 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 保护措施 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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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应采取保护措施。 6.3.2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物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取可靠的护栏。 8.2.2 两边支撑的屋面玻璃,应支撑玻璃的长边。 8.2.3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8.2.4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8.2.8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部位 措施 支撑部位 玻璃品种 玻璃品种 厚度 12.4 吊顶工程 12.4.1 本条适用于吊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4.2 吊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4.2。
表12.4.2 吊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安全性核验 表12.4.2 吊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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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选用 材料证明 改动情况 设计文件 防治措施 安装位置 12.5 轻质隔墙工程
12.5.1 本条适用于轻质隔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5.2 轻质隔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5.2。
表12.5.2 轻质隔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 设计变更 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 审查单位 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性核验 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 材料选用 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 材料证明 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 改动情况 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 设计文件 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 防治措施 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设计要求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防火、防腐和防虫 理。 处理措施 12.6 饰面板(砖)工程 12.6.1 本条适用于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6.2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6.2。
表12.6.2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
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 审查单位 安全性核验 材料选用 65
强制性条文内容 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执行要素 材料证明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改动情况 防治措施 设计要求 预埋件检查 饰面板安装 粘结质量 12.8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12.8.1 本条适用于装饰装修细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8.2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8.2。
表12.8.2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 设计变更 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 审查单位 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性核验 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 材料选用 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 材料证明 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 改动情况 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 设计文件 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 防治措施 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设计要求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安装质量
66
12.9 外墙外保温工程
12.9.1 本条适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2.9.2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2.9.2。
表12.9.2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 耐候性试验 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 拉伸粘结强度 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lMPa,并且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 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lMPa,并且破粘结强度 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4.0.8 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 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粘结强度 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lMPa,并且破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4.0.10 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耐碱拉伸断裂强力 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耐碱拉伸断裂 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强力保留率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 施工环境 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干密度不保温浆料干密度 3应大于250kg/m,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 保温层厚度 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 施工要求 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 施工材料 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 施工要求 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 设计要求 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 固定件数量 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 力学性能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片、钢筋网 防锈处理 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13 屋面工程
13.0.1 本条适用于屋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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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屋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3.0.2。
表13.0.2 屋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 设计要求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原材料材质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 性能检测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排水坡度
表13.0.2 屋面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设计要求 含水率试验 防水效果 防水效果 防水效果 密封材料 嵌填质量 平瓦铺置 固定加强措施 设计要求 板材连接、密封 执行情况 含水率为: 相关资料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设计要求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隔热制品品种、质量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 设计要求 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 构造措施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 防水等级 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 设防要求 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 材料选用 表3.0.1(见本部分表E.l)的要求。 5.1.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 施工措施 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7.1.3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缝隙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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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7.1.6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密封处理 分格缝留设 分格缝处理 14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4.1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
14.1.1 本条适用于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1.2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1.2。
表14.1.2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管件、管材选用 冲洗、消毒 水质检验 设计要求 试验部位 试射试验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14.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
14.2.1 本条适用于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2.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2.2。
表14.2.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灌水试验 69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 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
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4.3 室外给水系统工程
14.3.1 本条适用于室外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3.2 室外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3.2。
表14.3.2 室外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管件、管材选用 冲洗、消毒 水质检测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4.4 室外排水系统工程
14.4.1 本条适用于室外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4.2 室外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4.2。
表14.4.2 室外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系统压力 严密性试验 坡度检查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4.5 室内采暖系统
14.5.1 本条适用于室内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5.2 室内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5.2。
表14.5.2 室内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70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表14.5.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 系统压力 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严密性试验 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 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管件、管材选用 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 介质类型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 管道坡度 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用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 工作压力 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 试验结果 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 盘管检查 有接头。 工作压力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O.l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
试验压力 试验结果 试运行 系统类别 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试验结果 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71
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试验结果 14.6室外供热系统工程 14.6.1 本条适用于室外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6.2室外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6.2。
表14.6.2 室外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防水要求 套管选用 防水措施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系统压力 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严密性试验 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管件、管材选用 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试运行 应延期进行。 14.7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
14.7.1 本条适用于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4.7.2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4.7.2。
表14.7.2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工作压力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试验压力 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试验结果 合表13.2.6(见本部分表F.l)的规定。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设备类型 整应符合表13.4.1(见本部分表F.2)的规工作压力 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整定压力 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 设计要求 超压报警器及连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安装调试质量 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负荷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运行时间 安全阀整定 15 建筑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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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 本条适用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5.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5.0.2。
表15.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 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与干线连接 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断 连接方式 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 交接试验 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设计要求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 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 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
中性点连接 接地电阻测试 接地情况 相序检查 接地连接 实测电阻: 接地连接 接地连接 接地连接 施工措施 施工措施 导管连接 施工措施 电缆敷设 吊钩直径 73
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载荷试验 试验重量: 表15.0.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对地距离 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接地检查 且有标识。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施工措施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 阻值大于2MQ; 接地检查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防护措施 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电阻测试 实测电阻: 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接线位置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孑L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接线方式 座的接地( 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设计要求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阻测试 实测电阻: 相关资料 16 通风与空调工程
16.0.1 本条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6.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6.0.2。
表16.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设计要求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 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耐火等级 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材料选用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 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材料选用 燃Bi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设计要求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材料选用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 材料选用 必须为不燃材料。 相关资料 表16.0.2(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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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 套管埋设 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 套管间隙封堵 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 风管安装 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设计要求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安全设施 (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接地检查 须良好。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法兰垫片材质 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接地检查 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结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连接管选用 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吹扫及压力试验介质 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焊缝检测 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单机调试 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系统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设计要求和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消防规定 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调试及试运行 17 木结构工程
17.0.1 本条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17.0.2木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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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0.2木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5.2.2应检验胶缝的完整性,按照表5.2.2-1(见本部分表G.l)选择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见本部分表G.2)所列限值。 结构胶类型 胶缝完整性 脱胶面积 脱胶试验 试验值: 表17.0.2(续)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 试件数量 列要求: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抗弯试验 试验值: 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 构造措施 计要求。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防护措施 符合下 列规定应: 1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构件。 2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防护剂的保持量和试验值: 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透入度 湿的木构件。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1和第二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三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测定木材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7.2.3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 设计要求 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构造措施 相关资料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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