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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4 来源:乌哈旅游


一般干部管理制度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一般干部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一般干部和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不适用于中层及中层以上的干部。

2 管理职能

由人事部负责对全厂一般干部的调动、统计、报表、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干部管理

3.1.1 干部管理要认真惯彻的干部路线,按照党的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青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四化”标准。

3.1.2 对录用、接收、招聘和转干的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证件齐全,审批手续严格。

3.1.3 吸收新干部必须进行入厂教育。人事部负责厂情介绍与综合教育;安环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

3.1.4 干部见习期间和试用期内,首先安排到车间参加劳动锻炼,期满后根据工作需

要和本人表现及所学专业确定工作岗位。

3.1.5 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干部缺员和超编,增人或调出,干部岗位变更,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部同意,而后进行任用,单位不得随意抽调生产工人搞管理工作。

3.1.6 干部的教育培训平时按宣传部门要求学习外,每年按计划组织干部进党校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一次,以提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管理能力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3.1.7 为提高干部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每年按计划组织干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

3.1.8 干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所取的成绩、表现、鉴定材料等,要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3.2 干部的调配

3.2.1 随时掌握干部的基础状况,做好干部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工作,保证干部组成结构合理,有效地发挥每个干部的专业特长,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

3.2.2 在干部调动重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杜绝不正之风。

3.2.3 干部调动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干部正常调动。

3.2.4 干部调配程序

3.2.4.1 本厂内部调动。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全厂一般干部的调配,被调单位接到调令后,通知本人办理移交手续,按调令要求按期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仍按调令执行。逾期不到者,要按有关部门条款追究单位领导或被调者本人责任。

3.2.4.2 个人要求在本厂内调动,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一般干部由人事部决定,统筹安排。

3.2.4.3 要求调离本厂的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定期报请厂长或厂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离厂手续。

3.2.4.4 要求调来本厂的干部,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厂长同意,可索要档案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3.3 干部的考核

3.3.1 干部考核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关心干部成长。考核时组织对每个干部的基础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准确地评价每一个干部。为干部的选拔、晋升、任免、奖惩和培训教育提供可靠依据。

3.3.2 考核内容:主要是指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看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奉公。

能:主要指干部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胜任限制工作的能力。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积极性、责任感、纪律性、出勤率等几方面。

绩:主要指干部的工作质量和数量,在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以外从事创造性劳动的成绩,工作效率等。

3.3.3 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3.3.3.1平时考核主要是由所在单位进行,对每一个干部平时的工作表现,所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过失,进行考核、登记,作为定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3.3.3.2 定期考核,每年年初结合总结评比,对全体干部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时首先个人先总结和自我评价,然后组织本单位进行评议。所在单位根据其平时考核的材料和群众意见进行评价,而后由人事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评定。

3.4 干部奖惩

3.4.1 干部犯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奖励:

3.4.1.1 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有突出表现者。

3.4.1.2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有发明创造,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者。

3.4.1.3 对安全生产有较大贡献者。

3.4.1.4 为国家、集体节约资财有显著贡献者。

3.4.1.5 对不正之风及违法纪律行为敢斗、敢管,有显著功绩者。

3.4.1.6 其它显著成绩应予以奖励者。

3.4.2 奖励种类包括: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技工和晋级、晋升等。在给予政治荣誉的同时,酌情发给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3.4.3 奖励采取基层评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对受奖励的干部,应将先进事迹归入本人档案。

3.4.4 干部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触犯刑法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4.4.1 违法乱纪造成极坏影响者。

3.4.4.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者。

3.4.4.3 违章指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者。

3.4.4.4 滥用职权,损公肥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4.4.5 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

3.4.4.6 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

3.4.4.7 打击报复,包庇违法乱纪者。

3.4.4.8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损失严重者。

3.4.4.9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损坏公共财物者。

3.4.4.10 腐化堕落,道德徘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4.4.11 其它违反纪律应给予处分者。

3.4.5 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厂察看、开除厂籍。

3.4.6 处分干部时,要有分管部门填写“干部惩处审批表”,经厂务会决定。处分决定应予处分者见面,并签署意见,如果受处分者拒绝签署意见,承办部门应写明情况,同处分决定与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仍有不同意见,可越级申述。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厂长按本制度对一般干部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企管部归口

本制度由人事部起草

本制度委托人事部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2 管理职能

本标准适用于搞技术工作的干部及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不适用于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负责技术的行政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1.1 按照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行政各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专业化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履行手续,严把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工程、经济系列处级职务由厂评定,其他技术职务由人事处向上申报或对外委托评定。

3.1.2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做好定编定员。

3.1.3 认识不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厂长提出聘任或解聘意见,及时办理手续。

3.2 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

3.2.1 专业技术干部在各基层党组织的配合下,由人事部组织进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要有个总结,支部或单位领导鉴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年度衡量专业技术干部工作表现,评选先进、晋升、提薪的依据。

3.2.2 专业技术干部考核与全场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考核同时进行,考核内容侧重专业水平,工作成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3.3.1 专业技术档案与人事档案分开,专人专柜保管。专业技术档案包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工作技术总结,技术考核鉴定材料等。

3.3.2 应归档的材料要及时归档,并填写登记清楚。

3.3.3 借阅专业技术档案,要办理借阅手续,并经主管档案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3.4 推荐、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3.4.1 评选条件

3.4.1.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投身改革,职业道德好,荣获地区及科技性奖励(科

学技术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科技改革将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要骨干。

3.4.1.2 为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国有独创简洁的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者。

3.4.1.3 为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做出突出贡献者。

3.4.1.4 在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改进企业产品、开发新产品;采用推广新技术、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创新,成绩显著,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4.1.5 在生产工艺、机电设备、土建安装、检验、环保、安全、劳动保护、规划设计、计算机统计、物资储运等方面能完成较大技术革新,成绩显著者。

3.4.1.6 在技术进步理论、管理理论上却有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撰写论文,具有一定水平,并在地区级以上会议上宣读有关刊物发表者。

3.4.2 评选名额不受比例限制,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应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并发给一定数量的物资奖励。

3.4.3 评选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附本人事迹材料),认识不具体组织,由有关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初评,报厂部研究决定。(科技协会或科技部门成立后各项工作由其负责)。

3.4.4 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厂长按本标准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部起草

本标准委托人事部负责解释

书报杂志费发放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书包杂志费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适应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的知识分子和去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中小幼教师。

2 管理职能

认识不审查汇总、总共审批,财务处发放。

3 发放标准、范围和方法

3.1 发放标准分为三等。一等50元,二等40元,三等30元。

3.2 发放范围

3.2.1 一等(50元)

1960年底以前的大专毕业生(含大专),1965年底以前的中专毕业生,取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1958年前入学,1960年底后毕业,学制两年及以上的大专毕业生,以及1954年底以前入学,1956年底毕业,学制两年及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均享一等书报杂志费。

3.2.2 二等(40元)

1966年底前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大专),1963年底前中专毕业生,取得初级高档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1964年底前入学,1966年底后毕业,学制两年及以上的大专毕业生,及1961年底前入学,1963年底后毕业,学制两年及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均享受二等书报杂志费。

3.2.3 三等(30元)

1967年及以后的大专以上毕业生1964年及以后的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初级低档的专业职称的人员以及担任初中以下教学任务的中小幼教师。均享受三等书报杂志费。

3.3 方法与要求

3.3.1 书报杂志费每年分两次发放,发放时间定为每年的一、三季度。一、三季度首月初各单位造表,人是不汇总,总工程师审批,财务处统一发放。

3.3.2 人员调动分配均实行不补不扣的办法。(即:发后调走不扣,发后分来不补)。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厂长按本标准对书报费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部起草

本标准委托人事部负责解释

干部档案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干部档案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干部档案管理。

2 管理职能

由人事部负责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3 管路内容与要求

3.1 干部档案的建立

3.1.1 新进干部队伍的人员(包括接受分配、录用、聘任、转干等)必须建立档案。

3.1.2 建档人员来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3 建党有关材料(如学习材料,招收、聘用材料,本人履历表等)必须齐全,并经审核无误方可建档。

3.2 干部档案材料的归档与取出

在干部管理中所形成的应归档材料,要及时归档,对于需要更改和取出的档案材料,必须按规定经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3 干部档案的管理

3.3.1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要专人专柜保管。

3.3.2 卷内材料要求编号、分类、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做到科学管理,查找方便。

3.3.3 建立健全查看、借阅、转递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3.4 查阅干部档案

3.4.1 人事档案属机密材料,非因公不得查阅。

3.4.2 非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3.4.3 调、借干部档案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4.4 查阅干部档案不允许在材料上勾划或擅自改动,更不准随意抽取档案材料或加进别的材料。

3.4.6 工作人员需要摘抄档案时,必须记在保密本上不得遗失。

3.5 档案转递

3.5.1 干部档案转递时,必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转递三联单。通过机要货可靠人员转递,并严格办理转递手续。

3.5.2 干部调动转递档案,严禁本人携带。

3.5.3 受到外单位寄来的档案,要及时清点无误,将会只用挂号信寄还对方,收到回执要与原存根保存、妥善保管。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厂长按本标准对干部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部起草

本标准委托人事部负责解释

职工全员培训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全员培训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功能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和处室开展的文化、技术业务培训。

2 管理职能

2,1 机构

由厂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岗位培训、考评委员会;公众理论实践考评组;基层职工教育领导组;教育中心、各车间及人事、劳资、宣传、机动、安全、生产、企管、工会、团委等处(科)室,构成全厂职工全员培训网。

2.2 职能

2.2.1 职工全员培训工作由行政副厂长主管,教育中心统筹安排,各单位分工协作,具体组织实施。

2.2.2 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是全员培训的民主管理组织,它又指待会选举产生,委员由9—13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培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对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职工培训计划进行评估,并向厂提出建议。

2.2.3 基层职工教育领导小组由3人组成,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培训指标。

2.2.4 岗位培训考评委员会由劳资、人事、教育、工会、生产、机动、技术处等部门的9—11人组成,由行政副厂长领导,全面负责干部工人岗位职务培训的组织领导。

2.2.5 工种理论实践考评组在岗位考评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具体考评业务。

2.3 教育中心

2.3.1 负责编制职工全员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3.2 组织全厂性培训工作和指导基层办学,并检查评估其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

2.3.3 做好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

2.3.4 负责审批和办理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有关事宜。

2.3.5 负责职工教育的总结、表彰活动。

2.3.6 协助认识不进行干部业务考核,协助劳资处进行工人技术考核。

2.4 人事部

2.4.1 提出干部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教育中心进行培训。

2.4.2 掌握各类干部的计划外出培训情况。

2.4.3 提出后备干部的培训计划,协同教育中心实施。

2.5 劳资处

2.5.1 提出工人岗位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同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2.5.2 做好工人应知应会的考核工作。

2.5.3 座号全厂组织的脱产、半脱产职工培训的工作调配。

2.5.4 组织好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2.6 宣传部、党校

2.6.1 提出职工政治理论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6.2 办好各类政治理论培训班。

2.7 企管部

2.7.1 提出TQC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7.2 会同教育中心办好各种QC培训。

2.8 安环处

2.8.1 提出安全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8.2 会同教育中心开展各种安全教育。

2.8.3 做好新工人入厂的一级安全教育。

2.9 生产出、机动处、技术处

2.9.1 提出工艺技术、设备动力继续教育工程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10 工会,团委

2.10.1 负责全员培训中对职工、团圆的组织发动。

2.10.2 把全员培训纳入职工劳动竞赛和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

2.10.3 维护和保障职工、青年的学习权力。

2.11车间、处(科)室

2.11.1根据全厂全员培训的总体规划(计划),具体制定本单位的培训任务、指标。

2.11.2在教育中心领导下,积极支持并努力完成全厂性办学任务,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2.113定期检查总体本单位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培训指标

2.12全员培训计划i

2.12.1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职工全员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由教育中心组织各车间、处(科)室业务分管范围提出初步计划,然而由教育中心统一核定平衡。经主管厂长批准后,编制出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各单位下达具体培训指标,政策和措施,保证计划完成。计划外的外出培训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厂长批准,报教育中心办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为使企业发展有后劲,应统筹生产经营和人才开展,是两者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为此要按照省经委,化工厅,劳动局,职教委(1989)8号文件精神,把岗位培训纳入厂长和车间主任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属已承包的企业和车间要把职工教育列入承包合同期间要对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教育等级分层次,按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原承包合同未列入本内容的要做出必要的补充。

3.2职工教育经费

3.2.1根据1985年《山西省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全厂工资总额的2-3%提取,不足部分从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支取。当年用不完的允许接转

3.2.2教育经费由教育中心统筹使用,本经费应专款专用,各项开支要有预算、有计划,不属于此范围的开支项目不得列支。

3.3教育基地

3.3.1职工教育的教学基地应按国家规定的人均0.3㎡配置。

3.4.教师

3.4.1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的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置。

3.4.2根据开设专业,选聘一定数量的具体专业理论、实践技能和教学艺术能力的同志

担任兼职教师,对兼职教师按规定付给兼课酬金。

3.5 全员培训的种类、形式、对象及其它

3.5.1 当前职工教育的类型可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学历培训等形式;

3.5.2 在时间上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形式;

3.5.3 在办学形式上采取理论教育和事件操作相结合,面授和电化教学相结合,各人自习和定期辅导相结合等形式;

3.5.4 在学制上,克服单一的学历培训,而把重点放在岗位职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程上,必要时举办适合本单位的电大有关专业班;

3.5.5 内培和外培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厂技术人员的专能,开展大量岗位工种培训。必要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知识更新等可适当安排外培;

3.5.6 在培训对象上,按照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放在班组长、关键岗位的青壮年工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3.5.7 办学体制要根据本厂实际,实行厂办、车间(科处)办、联办三种形式。

3.6 建立档案

教育中心对全厂职工建立岗位培训档案、台账。专业考核成绩要记入档案。形成制度。

3.7 实行“有偿培训,使用有场”制度

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企业当前实际,即凡参加各种培训,企业要付出一定代价,而专门培训过的职工,一般在8—10年内不得外调,因特殊情况与调出者,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付本单位所花培训费用。

3.8 建立与考核、使用、晋升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3.8.1 执行持证上岗制。根据化工部规定,从1991年起,首先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开始,至1993年对所有从事岗位的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岗位职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要作为晋级的依据。

3.8.2 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未经见习期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转正定级。

3.8.3 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徒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转正定级。对考试不合格者可做出延期补考的处理。对思想作分好,成绩优秀者可提前转正,但提前转正定级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认识不得超过同期徒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3.8.4 培训考核与晋职晋级挂钩

3.8.4.1 工人未取得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合格证书和班组长培训合格证者,不得担任班组长。

3.8.4.2 工人未取得公众线技术等级证书,可延期半年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下浮一级效益工资。高级工不得不参加技师评定。

3.8.4.3 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优秀,而在本岗位工作2—3年以上,实践操作技能较强者,经车间推荐,可参加一级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上浮一级效益工资。

3.8.4.4 凡按有关规定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在经国家教委批准,并由省教委盖章验证的院校毕业,其学历予以承认。由教育中心建档并在人事部、劳资处备案,工资按同类人员对待。

3.8.5 培训强调目的性。当前职工教育的总体原则是岗位职务培训,即“干啥学啥,学用一致”培训人员所学专业必须同所在岗位工作相一致。同时培训后不得随意调动,应保持相对稳定(个别有计划的后备人员培训列外)。

3.9 班级管理

3.9.1 各教学班应设专(兼)职班主任,具体负责教学班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随时向领导汇报。

3.9.2 长期脱产班(一个月以上)成立班委会,设班长1人,委员数人,在班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班的考勤、纪律卫生等工作;短期班由班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3.9.3 学员实行轮流值日制(负责卫生、打水等)。

3.9.4 学员应遵守纪律,服从领导,自觉接受教师和班长领导,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3.9.5班主任要定期召开班务会,了解学习情况。周末召开一次班会,公布考勤,总结本周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3.10政治思想工作

3.10.1各种教学班均要结合教材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规教育,提高职工思想觉悟。

3.10.2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学习班,应建立临时党团组织,按时过组织生活会,发展党、团员先模范作用。

3.10.3结业时,做好学员思想坚定,并计入本人档案。

3.11考勤

3.11.1学员应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如发现迟到、早退和矿工现象应按厂考勤制度和原单位规定扣发奖金。

3.11.2考勤人员应严格考勤制度,上下午各点名两次,认真记录,周末公布。

3.113学院病假需医院证明假条及时交班主任。

3.11.4学习期间,学员均不享受亲假,换休假。请假由班主任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对待,学院在校出勤情况应报回原单位。

3.12考试、考察、总结

3.12.1各个教学班,教师可随时安排考试,学员不得无故缺考。

3.12.2教学班统一安排期中和结业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档案,学院应遵守纪律,违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试卷作废以及其他行政处分。

3.12.3学员应按时完成作业。

3.12.4实习补考制度,经补考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步伐结业证。

3.12.5培训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班,每期应评选优秀学员召开总结奖励会议。

3.12.6对违反校规,扰乱教学秩序,偷盗,破坏公物等现象,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3.12.7学员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记入本人培训档案。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分管厂长按本标准对职工全员培训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教育中心起草

本标准委托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兼职教师抽筋计算发放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中教师酬金计算发放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兼职教师酬金的计算与发放,也适用于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咨询和其他教学服务工作等酬金的发放管理。

2 管理职能

由教育中心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和省教育厅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厂实际,负责内,外聘兼职教师的职责。省查和讲解酬金的发放审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本厂实行厂办班,联办班,基层办班的“三级班学制”。

3.2各教育、培训单位办班教学的计划,在办班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教学方案,课程设置、师资情况等,未经审查通过的讲课酬金,不予支付。

3.3要聘请具有较高基础专业知识,时间禁言丰富和授课能力强的同志担任兼职教师;教师的授课酬金由教育中心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因需要聘请外单位人员来厂讲课,由教育中心联系安排。

3.4抽奖的计算标准,要根据授课内容,使用教材、培训对象、培训所达目标以及教师级别等确定。

3.4.1根据晋教计专(1986)60号文件精神,外聘的高中级职称的教师,凡将手大专以上(含大专、高级工课)、中专(含高中、中技、中级工课),初中(含初技,初级工课)课程,分别按每学时6元、5元、4元的标准支付。

3.4.2厂内聘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备课,业余时间讲授大专以上(含大专、高级工课)、中专(高中、中级工课)课程,每学时按4元支付;利用工作时间备课,教授者每学时按2元支付。3.4.3凡聘请厂内一般人员讲授初级岗位技术课(含初中)业余时间和工作时间分别按每学时2元和一元支付。

3.4.4厂内专职教师利用节假日授课,每学时发给1.5元。

3.4.5举办教学班,每月按5-7元发给班主任津贴费,不满一月者按一月计。

3.5本标准未涉及的问题,如教师评卷,监考等,由教育中心参照有关酌定。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分管厂长按本标准对兼职教师抽筋计算发放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教育中心起草

本标准委托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职工外出培训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外出培训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是用于职工外出培训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业余时间自费学习者。

2 管理职能

因工作、生产、教学和技改科研等,需要外出培训进修的,各单位应列入年度计划并提出申请,经主管厂长批示,教育中心同意,方可安排。

3.2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含学历培训),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性质来确定,凡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者,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教育中心报主管厂长研究,审批后安排。

3.3 外出培训进修人员,首先情调专业对口,并根据培训单位要求,安基础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的实况由单位负责决定人选。

3.4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外培人员只准报销学杂费、实验费、车费、住宿费等。其他诸如书本费、文具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3.5外出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将学习成绩和评语鉴定资料交本单位领导签字,送教育中心存档。

3.6 反外出学习期其间的奖励照发。保健、岗位津贴等,按厂规定执行。

3.7 外培人员的借款和报销,均需单位领导签字,教育中心审核签章,财务处按费用划分规定列支。

3.8 外出半年之内的短训班,报一次往返路费。一年以上者,每年报两次往返路费。

3.9 外培人员,学习期满未完成学习任务,或为领导毕(结)业证书者,其学杂费均自理,不得报销,不发学习期间的奖金。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分管厂长按本标准对职工外出培训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教育中心起草

本标准委托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劳力调配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力调配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正式工人的内调外调,也适用于合同制工人的转移。

2管理职能

在分管厂长的领导下,由劳资处负责厂内外工人的调动、临时借用和临时劳力工的使用,新招工人的分配等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全厂所有劳动力,经厂部研究决定,由劳资处负责调遣和配备。

3.2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招收、辞退,统一由劳资处根据文件负责办理。

基层单位无权擅自招收和辞退。临时工的辞退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报劳动工资处批准后办理辞退手续。

3.3.2根据工作需要调动的职工,经厂部决定后,个人和有关单位必须坚持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出、调入,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3.4工人调度及审批权限

3.4.1厂属各单位内部进行劳动力平衡调剂,需要改变工中的应由各基层单位书面报劳资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改变,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3.4.2为照顾夫妻关系或家庭困难的工人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报劳资处,经批准后,严格按调入、调出手续办理调动。

3.4.3经批准调出的工人,由劳资处下达调令。调出单位应及时通知被调动人员,按时间和要求办理移交工作和有关手续。

3.4.4反调入本厂和新招的工人,由劳资处、公安科、安环车间(分厂)和班组分别进行厂规、安全、法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教育。

3.4.5工人调动必须持有劳资处的调动手续,按指定的日期到接收单位报到,非调入单位不得私自留用,调动手续不得私自涂改和变更。

3.5各单位因设备安装、检修等任务需要,拟向外单位求援时,应将所需工种的人数、要求支援期限等报告劳资处,由其负责联系和签订劳务合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联系,否不予支付工资。

3.6外单位向我厂求援时,经常领导同意后,由劳资处接洽和签订劳务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派遣工人外出支援。违者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停发外出人员在外期间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3.7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必须向劳资处报送用人计划,由劳资处负责统一、安排和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雇佣,否则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如遇下班,生产急需,由生产出调度员,负责安排,时候必须及时补报劳资处,并写明原因,否则有单位和个人负责。

3.8因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劳动力平衡调剂,厂部决定调出、调入或临时借调工人时各单位及被调人应按组织原则,坚决服从调配,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无视组织,不服从调配的工人,劳资处可与有关单位研究后停发其工资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其工作。

3.9工人因病、伤和其他原因经厂医院检查和单位领导研究,确认不适应在现任岗位上工作时,应由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劳资处,统筹考虑,经研究所根据需要可从新安排工作。

3.10 职工因工、非因工死亡和临时工自动离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劳资处,注明工资、补贴等支付情况和死亡、离职等原因,单位不得自行除名。

3.11凡与下列情况的职工,均不能进行调动。

3.11.1农、林、牧、副、渔及集体所有制的职工,不能进行调动。国家有文件的按文件规定办。

3.11.2 未转正定级的徒工和见习技校毕业生。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主管厂长按本制度对劳力调配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企管部归口

本制度由劳资处起草

本制度委托劳资处负责解释

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工人退休、退职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工人的退休、退职。

2 管理职能

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由劳资处负责本厂工人退休、退职的一切手续。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我厂正式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即可退休,并按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费。

3.1.1 男性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1.2 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工作(按部颁标准),男性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1.3 男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性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坚定委员会确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安环处备案、原始资料齐全,经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确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2 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确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退职,按月发给规定的生活费。

3.3 退休、退职职工的离职手续和离职后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主管厂长按本规定对工人退休、退职的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定由企管部归口

本规定由劳资处起草

本规定委托劳资处负责解释

招收新职工及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招收新职工及学徒工转正定级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招收新职工和学徒的工转正定级管理。

2 管理职能

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劳资处负责新职工的招收,徒工转正定级考核。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本厂招用合同制工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必须按照上级的劳动计划进行。在招收新工人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2 招收新工人时,应当在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收。

3.3 招收的新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3.1 思想政治好,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文化考试择优录取。

3.3.2 对一九五七年底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核,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被录用后,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粮户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留在农村劳动。

3.3.3 对因公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3.3.4 凡在校生,不得招收。

3.4 招工考核工作,在线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3.5 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新工人,由县劳动部门审批,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凭现劳动部门下达的录用通知书,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手续。

3.6 对录用的新工人办理入厂手续(填写报到册、职工履历表、发放工作证)和进行厂规厂纪、安全、守法及生产等知识教育。

3.7 招用的新工人,要有6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发现不适合生产及工作要求,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报告,即可辞退。

3.8 学徒工在开始学习期间因病停止学习2个月以上者,在停止学习期间不计算学徒期,并延长相应的学徒时间。

3.9 学徒工在开始学习半年内,如发现其患有严重的慢性病,不能继续学习时,应辞退。

3.10 学徒工在学徒期满转正定级时,必须进行考核(思想政治、劳动纪律、技术知识、岗位操作),不及格者烟气转正定级,延长转正定级期一般为一年(特殊工种另定)。

3.11 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调动和改变工种。

3.12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暗娼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主管厂长按本制度对招收新工人及学徒工转正定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企管部归口

本制度由劳资处起草

本制度委托劳资处负责解释

工人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于运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人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公认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劳资处负责贯彻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统筹全厂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调配。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工人的招收与分配

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指标招收新工人,由劳资处负责想、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地区招收,并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招收条件对被招收人员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被录用人员由劳资处提出意见,经厂部批准后,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3.1.1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安置的技校毕业生、复原退伍军人,必须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力计划指标和合法劳动手续,劳资处方可接收、安置分配工作。

3.1.2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3.1.3新工人入厂和调入新职工,由劳资处组织厂规厂纪、安全、法制教育,并收本人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填写工人履历表,发放工作证,然后分配工作。到车间(分厂)后,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

3.1.4对新入厂的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学徒期、熟料期、见习期、试用期限以及生活津贴、各种补贴工作待遇。按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合同制工人按照工厂(合同制管理办法)执行。

3.1.5经厂部批准调入的工人,劳资处应根据生产需要

各单位人员余缺并结合本人特长,进行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分配后拒不接受工作的,有权退回原单位。

3.1.6新工人入厂半年内,如若发现患有严重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工作的,按厂有关

条款处理。

3.2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按照国家文件和厂有关规定执行。

3.3工人调配

3.3.1工人调配必须根据生产需要,保持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按照劳力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3.3.2技校学生以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3.3.3新工人前半月报到,按全月计发工资;后半月报到则按半月计发工资。

3.4.4调入工人按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如原单位已预支工资,从预支到期计发工资。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主管厂长按本办法对工人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办法由企管部归口

本办法由劳资处起草

本办法委托劳资处负责解释

计件工资制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件工资制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净化包装计件工人

2管理职能

2.1机构:劳资处、服务公司、净化车间。

2.2职能

2.2.1劳资处负责劳动定额。

2.2.2服务公司负责人员配备、发放计件工资。

2.2.3净化车间负责计量、质量、工资计算等。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实行计件工资要先进合理的定额,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健全。

3.2实习计件工资,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即按照工人在规定工时内完成的劳动定额或工作物等及相对的计时的标准工资,并结合工人现行工资水平确定。

3.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因本人过失造成废品时,除对废品部分不计发工资外,对责任者还要依据造成损失的大小,令其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3.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因不负责造成的计量不准。影响产品信誉给全厂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3.6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先提方案,报劳资处,经厂部批准方可执行。

3.7计件定额要定期调整,保持先进合理

4 检查与考核

4.1 由主管厂长按本标准对计件工资制的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4.2 考核结果按Q﹨YHZK13—4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西省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管部归口

本标准由劳资处起草

本标准委托劳资处负责解释

考勤制度

1 主题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规定了全厂职工考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全场在职职工。

2 管理职能

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劳资处负责检查工人的考勤,人事部负责检查干部的考勤。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工作时间

3.1.1 全年法定工作日306天,月平均工作日25.5天。

全年公休日为52天,节假日为7天(五·一、元旦各一天,国庆2天,春节3天)。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执行三班作业的其他倒班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1.2 工作时间

我我厂一般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对炊事员、茶炉工、澡堂工、勤杂工、门卫、消防队员、厂警队员、小车司机、救护车司机以及服务于生活的汽车司机和装卸工等,根据工作性质,如有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宜加班处理,更不得给予换休,但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3.1.2.1 管理人员、检修工等上白班的职工,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夏季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8点30分。

3.1.2.2 实行三班倒人员的工作时间为:一班0点至8点;二班8点至16点;三班16点至24点。

3.1.2.3 实行两班倒人员的工作时间为:白班8点至20点;夜班20点至次日8点。

3.1.2.4 夜班值班人员的工作起止时间统一为20点至次日8点。

3.2 考勤办法核准加权限

3.2.1 考勤办法

3.2.1.1 全厂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事先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无完善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任何领导不能不办请假手续而准假。

3.2.1.2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办事员一人,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的审查及工资发放和出勤率、工时利用率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向劳资处报送有关报表。

3.2.1.3 考勤形式:各单位处科室按行政班为单位考勤,并设兼职考勤员一名,由所在班组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单位指定。

3.2.1.4 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敢于向各种违反劳动纪律的任何事作斗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符号填写考勤表;考勤必须公开,每班考勤点名,月底公布本班组职工的出勤、缺勤情况,并将考勤表及考勤原始资料于次月1日报送单位办事员。

3.2.1.5 对制造假考勤和任意涂改考勤记录着,要严肃处理。

3.2.1.6 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包括病假),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生效,如有特殊情况续假时,要在假满前与单位联系,取得领导同意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2.2 准假权限

3.2.2.1 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经办长批准,半天以上经单位领导批准,半个月以上报劳资处、人事部审批。

3.2.2.2 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副厂级由厂及批准。

3.2.2.3 学徒工请假三天以上者,报劳资处批准。

3.3 各种假的考勤办法和工资发放计算的标准

我厂职工现行工资支付形式为月工资制。

月工资的计算方法:月标准工资÷25.5天=日工资(小数点后2位)。

职工当月出勤多与缺勤,按缺勤天数扣发工资;出勤少于缺勤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3.4 对迟到、早退、矿工的规定

3.4.1 迟到、早退

上班时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3.4.2 凡有以下行为者,均视为旷工

3.4.2.1 以不正当手续骗得请假手续者(包括病、事假)。

3.4.2.2 假期超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及时上班者。

3.4.2.3 迟到、早退累计满8小时者。

3.4.2.4 班前喝酒而不准上岗者。

3.4.2.5 借故请假,从事不正当活动者。

3.4.2.6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3.5 病假

3.5.1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息,必须持有厂医院的病休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才能按病假处理。其他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未经厂医院签证,一律无效。

3.5.2 职工因病在工作工作时间去本厂医院就诊,经基层班长批准,时间在2小时之内,按出勤处理;如需到静乐其他医院就诊者,必须持本厂医院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半天以内按出勤处理;满4小时以上者均按病假处理。

3.5.3 连续休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及享受病伤救济费人员,病愈上班时,须持医院复工建议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同意方可上班,并有3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休息者,则应将试工前的病休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发出勤工资。

3.5.4 职工患病后,医生确定半日工作半日休息,七班休时间应2天折合1天与全休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病假。

3.5.5 职工因请假或其他原因,在外地患重病而不能按期返厂时,可来信、来电向单位领导请假,回厂后在补交当地医院(家住农村的可凭公社卫生院)的急诊病历、病休证明和药费收据,厂医院签证后有效。

3.5.6 职工患病到外地治病,应有本厂医院的外诊建议,单位批准。凭指定医院建议,可按病假处理。

3.5.7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3.5.7.1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息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

工资。

a.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b.连续工龄已满是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c.连续工龄已满是五年,未满二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

d.连续工龄已满二十年纪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百。

3.5.7.2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息在六个月上者,从第七个月起,病伤假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a.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b.连续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无。

c.连续工龄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d.连续工龄已满二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e.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工作的,本人的工资照发。

3.5.7.3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病休在六个月以内者,病伤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支付,停发医疗期满六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向下一次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为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并予以辞退。职工未加入工会,因病或非因

公负伤停止工作期间,领取的病伤假期工资和病伤救济费,只能领取上述规定个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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