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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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持 方 案 类别: 编号:
报 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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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制定水土保持实施方案,防止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2、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各一份。
3、本表一式三份,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部门。
4、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土保持部门和水土保持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请水土保持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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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纲》
第一章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设计依据 (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委托单位。
第二章 开发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附平面图; (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年限、生产使用年限;
(三)项目区范围、面积及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被、工程、梯田等)和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预测
(一)当地自然环境与水土流失现状(流失面积、流失程度、流失量);
(二)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破坏地区植被面积和流失量)。
第四章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 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布局,附平面图;
(二)废弃土、石和矿渣尾沙储放地点的选择和防护措施,附平面图;
(三)水土保持措施年度实施计划及完成期限; (四)水土流失监测设施及布局。 第五章 水土保持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 (一)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及单项措施投资预算; (二)年度投资预算;
(三)效益分析(恢复植被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量,拦渣量、综合利用等)。 第六章 审查意见 (一)基本评价;
(二)修改意见。 第三页正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摘要)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党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依法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等生产活动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项目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或者逾期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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