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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时间:2021-08-27 来源:乌哈旅游
了解:

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 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 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 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 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 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 不适用)

3.

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 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 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 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 无形性

② 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 多样性

④ 复杂性(法律、政策)

6. 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 跨境服务 ②过境消费 ③商业存在 ④自然人流动

7.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 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1) 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透明度;公平竞争

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 2)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 影响:a)服务贸易有了共同该遵守的国际规则; b)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c)促进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d)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8.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法律特征:

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定舱单是海上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9. 承运人的责任

(1)一般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②适当和谨慎 (2)《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新发展: ① 责任期间:“钩至钩”→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② 责任基础:合同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③ 免责事项:十项→三项(不可抗力、海上救助、货方责任) ④ 赔偿责任限额:提高限额,改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

10.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 标的→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② 技术受让方取得技术知识的使用权 ③ 长期性和复杂性 ④ 适用法律的特殊化

11. 技术贸易的标的

① 专利 ②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③know-how【没有~】

都没有取得专利

12.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巴赛尔体系

1.巴赛尔委员会:1975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的“巴赛尔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

2.巴赛尔协议:巴赛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巴赛尔协议”,主要包括:《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3.影响:巴赛尔协议对各国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惯例。

灵活掌握:

1.

主体: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际经济组织④国家 80公约的适用范围:

Ⅰ概括式: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①买卖②货物(有形动产)③国际性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eg:港澳台) Ⅱ排除式: 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公约 公约明确排除了货物:

2.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的销售【小额度】;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与买卖自由相违背】;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拍卖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登记国、船旗国】; ⑥电力的销售【垄断】

公约不涉及的若干问题:【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 合同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

③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3.

我国对80公约的适用问题:

①对书面形式以外形式的保留; ②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 的保留【如果适用这条,就把 主动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权利交出去了,合同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5. 要约撤销撤回【面对面、电话、传真等即时的不可撤销】

A.要约未送达:可撤回

B.要约已送达:①大陆法系→不可撤销

②英法法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可撤销

③公约折中→原则按英美,例外为大陆(有明确有效期的、以一定言辞表明不可撤销的、基于信任)

6. 迟到的承诺和实质性修改

自身原因→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 迟到的承诺

其他原因→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拒绝 英美法系:镜像原则 大陆法系:不能实质性修改

《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

要约的条件。

7. 违约补救

原则:①补救实际损失②补救财产损失③受害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补救的方式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

方式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

重点: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 损害赔偿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8. 风险转移

1)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 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 3) 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4) 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1)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风险转移 2) 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3) 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除非风险是违约方导致的【延迟交货 遇上雨季】

9. 承保的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损失 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10.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除外责任

㈠ 被保险人的故意 ㈡ 发货人的责任 ㈢ 货物的自身缺陷 ㈣ 包装不当

㈤ 航行迟延or行市变化

11. 保险理赔

1、代位求偿

1) 存在责任第三人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时,保险人在给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请求权 2) 不得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3) 补偿原则,不能请求双份

4)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5)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2、委付

1) 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2) 委付标的是要求全损赔偿的条件,委付导致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3) 保险公司可接受也不接受,但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12.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特征:

承保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承保对象:海外投资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承保范围: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承保任务: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13. 居民身份认定

住所【固定、永久】 居所【经常居住地】 居住时间

14. 法人居民身份认定

①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地) ② 总机构所在地(主营地) ③ 法人注册成立地

15. 来源地认定

① 营业所得来源地认定【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

② 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③ 投资所得来源地认定【投资权利发生地/使用地原则】 ④ 财产收益来源地认定【不动产所在地】

16.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前提:互相承认对方的税收管辖权 ① 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② 免税法 ③ 累进免税法 ④ 抵免法 ⑤ 扣除法和减税法

税收饶让抵免不是方法→用以实施税收优惠的方法

17. 布雷顿森林体系

创立: 1944年,44个国家参加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制”,其后创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宣告产生。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主要内容:a)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b)确立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c)设立了资金支持制度

d)力图取消经常项目(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

劳务收支等——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的外汇管制

18.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组成,三者分别

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

其主要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

世界银行集团也采加权表决制。

19.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为保护贷款人利益,主要包括:

① 陈述和保证(合法性,财产经营状况) ② 先决条件 ③ 约定事项

重点掌握:

1、

卖方义务

① 交货义务

涉及运输→货交承运人

交货地点: 不涉及运输且订约时已知货物所在地→物之所在地

80公约 其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合理时间内交货

交付货币→接受给付方所在地 交货地点: 中国 其他标的→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可随时履行

② 交单义务【约定须在法律范围内】 80公约平衡中西方观点:

卖方向买方提供单据,且单据必须完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单 ③ 相符责任

对事实所作的确认和允诺 明示担保 对货物所作的说明

作为交易基础组成部分的样品【一样】和模型【小】 默示担保 具有商销性 符合特定用途

双方合意排除

相符责任的排除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有以“现状出售、残次品”】或

不可能不知道货物瑕疵存在【充分检查or干脆不检查】

风险转移于买方后,货物发生了与合同不符的残损【例

外:缺陷在风险转移前就存在,未显露;即使风险已转移,但卖方违约(延迟交货);在保质期内与合同不符】

④ 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 买方营业地国家

权利上无瑕疵 在约定的目的地国不侵权 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约定的转售第三国

例外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国权利 买方怠于通知

2、 买方义务

付款地点: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① 付款义务 付款与交货同时进行

付款时间: 先付款后发货 先检验后付款

② 接收货物 1) 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港)

2) 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3、 票据的种类

汇票:【让人付款】出票人签发给受票人,要求其于指定时间向特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1)

出票人,是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2)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又称为受票人,在商业汇票的情况下,受票人通常是进口人(买方,债务人)或其指定银行,而在银行汇票的情况下,受票人通常是银行。(3)受款人,是受领汇票金额的人,又称收款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或任何持有票据的人。

本票:【谁开谁付】出票人于见票时or某特定时间,向受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支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其与一

般汇票的区别是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一般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银行。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还包括其他到期付款的方法。

4、 信用证

概念:指经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种类:可撤销~,不可撤销~

5、 国际技术许可

跨越国境的技术许可,即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

6、 国际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资方式,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它是指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限届满后,该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7、 限制性商业做法

概念: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or“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国际技术合同中,技术供方利用其技术优势,施加于受让方的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合理条款。【类似于技术层面上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构成要件:①仅限于国际技术贸易

② 限制必须是不合理的 ③ ~法律明文禁止的

④ ~技术许可方施加于技术受让方的

内容:搭售条款;回授条款;限制受让方获得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技术;限制合同期限;限制受让方改进成发展技术;合同期满后的限制;限制受让方的经营管理。

8、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宗旨 ① 减少对国贸的扭曲与阻碍

② ③

促进技术发展 促进贸易发展

特点:①涉及面广②保护水平高③强化了执行程序④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⑤延伸了关

贸总协定的原则⑥设立了专门委员会 影响:1.积极影响

① 内容上,建立了普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弥合了法制度上的分歧与差异; 规定了必要的监督实施措施;

引进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

强调了成员国义务的多边性及一体化争端解决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形成对贸易的阻碍。

② 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与国贸关系练习在一起,将原有零散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融为一

体。

③ 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整体保护水平提高。 ④ 强化了执法规则。

⑤ 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

⑥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主义的手段。 2.消极影响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科学水平不同,对其作出统一规定,无疑变相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形成压力,在权利礼物上与发达国家失衡。

9、 缩写 全称 英文

MAI 《多边投资协定》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TRIM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是1994年签署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定中的一个重要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由东道国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事实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定。 TRIMs禁止的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数量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影响:

① 促进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完善 ② 实现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重大突破 ③ 促进各国外资立法的统一公开 ④ 加强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⑤ 完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机制

10、 国际逃税及避税

偷税 + 漏税 = 逃税 受制裁

故意 过失 违法

利用漏洞 避税(合法)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11、 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其法律管制

①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

方法→改变认定税收连接点

管制→对本国居民移居国外的自由施加限制 ⑴ 缴清全部应缴税款

⑵ 对有目的的避税的移居制定特别法律 ⑶ 法律规定双重标准

②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

表现:1、转移定价 2、利用避税港

方法→将境外财产和所得汇集于在避税港设立的基地公司账户下(虚构中转)

法律制裁阻止基地公司设立

管制 禁止非正常利益转让来阻止 取消基地公司的税收利益 ③ 有意弱化股份投资

方法→减少股份比例,增加贷款比例

管制→不合格利息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扣得 ④ 利用公司“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

方法→外国子公司未实现的财产利润可延缓课税 外国子公司的亏损可抵消应税所得 管制→国内国外两套做法 ⑤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方法→直接传输公司/间接传输公司

管制→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

12、 特别提款权

概念: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13、 国际融资租赁

概念: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在租期内,出租人拥有法律上所有权,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条件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租赁物以动产为主,租期较长,约为设备使用年限的80%。租赁期满,承租人可按约定选择退租、续租和留购租赁物。

14、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保函 (非)银行 受益人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单证 开征人的追偿权是无担保债券 跟单信用证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仅银行 受益人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各种单证 提单作为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保障 性质不同 开证人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权力属性不同 15、 反倾销的构成要件

a)构成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认定选择替代国进行】 b)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6、 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措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构筑自己完善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

(一)损害 1.直接损害

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不健全,导致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给我国经济造成直接损害。具体包括:

① 国外夕阳产业、废弃物对我国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② 国民健康受威胁; ③ 增大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 2.间接损害

①迫使我国某些产品缩小市场份额或彻底退出市场; ②对出口企业的效益造成不良影响; ③加大我国海外投资的难度。 (二)法律措施

1.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与先进的法律文化; 2.健全和提升国家标准,努力谋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3.建设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行使硬化绿色贸易壁垒制度 (1)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2)调整现行的环保法律制度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

(3)尽快以立法的形式采用ISO14000国际标准建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系统; (4)加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指定国际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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