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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0-02-10 来源:乌哈旅游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全体员工职业病防治、监测、申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领导、部室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安质部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员工职业危害因素,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第七条 工会负责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机械设备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保

养、维修。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辩识

第十条 根据本项目承建项目的实际特点,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的因素主要有:

1.血吸虫病:进入疫区员工 2.水泥尘肺 :混凝土工、试验人员 3.中暑:高温期露天施工人员 4.电光性皮炎:电焊工 5.电光性眼炎:电焊工 6.电焊工尘肺:电焊工

7.噪声聋:接触噪声和振动危害的作业人员 8.局部振动病:接触噪声和振动危害的作业人员 9.铅及化合物中毒:油漆、涂料作业人员 10.苯中毒:油漆、涂料、环氧树脂作业人员 11.甲苯中毒:油漆、涂料、环氧树脂作业人员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安质部组织新进员工岗前培训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第十三条 当员工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区域、工作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职业健康申报

第十五条 本项目应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职业危害监测,并填写《职业危害统计表》(附件)。

第十六条 当施工方案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修改《职业危害统计表》。

第六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本项目应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岗位特点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十九条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转换岗位后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各工区、班组在进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时,也应穿插讲解岗位职业健康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安质部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培训班形式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外,还应利用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提高员工健康生产意识。

第七章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项目部每年应根据《职业危害统计表》编制每年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经本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部、安质部将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纳入定期检查的范畴,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工区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工区、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第二十六条 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机械设备部,并及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无临时措施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

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八条 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机械设备部收集整理、保留存档。

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要求,详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八章 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第三十条 本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发现职业病的按公司《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区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安质部门应在每日安全巡检过程中,加强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以降低职业健康危害。

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质部应建立本项目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并在项目完工后将员工施工期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除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职业危害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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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来源 安全隔离措施 接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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