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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绿化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下称“甲方”)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人资质(建筑劳务企业)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 分包范围:【】 第三条 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数为【】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合同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包括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往来及答疑文件中经双方确认内容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
第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工程绿化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章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劳务作业内容
1.1图纸范围的绿化工程施工涉及劳务作业,包括整理绿地(含±30cm的土方平整及土壤改良),清理垃圾,清点苗木数量,卸车、二次倒运装卸,散苗、挖树坑、苗木种植、苗木养护,成品保护,除甲供应外的材料采购,挖机、吊车、二次倒运运输车、剪草机、打药机等供应,以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图纸、规范要求进行;
1.2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对施工劳务作业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履行,上述调整导致劳务工作量的增减,按照附件报价及本合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1.3施工作业范围及内容的调整不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开工前5天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2开工前完成临时水源、电源供应和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2.3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4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2.5开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及时交付应供苗木、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 2.6实施对工程质量、劳务作业进度、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且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2.7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8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2.9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10负责与建设单位、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11提供种植技术支持和指导;苗木种植或播种前,负责机械翻地并承担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按技术交底和《东方园林技术标准-种植、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劳务作业,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2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劳务作业方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费用;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有民扰或扰民问题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3.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劳务作业过程中,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将垃圾及废料统一运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因乙方劳务作业污染其他工程工作面的,乙方负责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5日内清理现场,移除自有机械、工具、剩余物料及施工垃圾等,以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且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
3.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与工程质量、验收、移交等有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3.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3.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
3.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甲方
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3.11自行完成办理自身的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等;
3.12本合同签署前,充分勘察现场,保证对现场情况、作业范围和内容全面熟悉和了解,因了解不全面、深度不够等造成乙方认识错误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13 乙方应与其自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并自行处理与其自有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索赔等);乙方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自有人员报酬,每月向甲方提交用工花名册和报酬支付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事由拖延支付。甲方代乙方支付上述劳动争议索赔、人员报酬等费用的,有权从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要求、组织或纵容其自有人员在施工现场、甲方或业主办公区域等围堵、闹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乙方劳务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进场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加盖乙方公章,明确该等人员已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
3.14乙方未完成上述任何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产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3.15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禁止超载,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16乙方向甲方承诺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4.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施工图纸、施工样板、做法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以及《园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东方园林技术标准--种植养护技术规程》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4.2乙方应在劳务作业前,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书面确认后实施,乙方完成的施工作业低于签确样板质量标准的,应按照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施工作业进行检验,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条件整改,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更改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和标准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赔偿甲方损失;
4.4乙方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4.5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4.6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虽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仍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7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4.8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包死,即合同单价为完全费用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劳务分包涉及作业的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料外)、机械费(甲供机械外)、小型机具(如高枝剪、手锯、手剪等)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成品保护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养护费、苗木补植费、整改费、垃圾清理和消纳、施工人员食宿交通和生活水电费、甲供材料的现场二次搬运、所有材料的装卸费、场内倒运费用及看护费用及应支付的保险(不仅限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一切费用;
5.2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单价不因燃料、材料、水电费、运费、税费、劳动报酬等的变动而调整,也不得因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的发生而调整; 5.3合同外项目价款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本合同有适用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确定;只有类似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参照该价格确定;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4当实际合同价款预计超出暂定总价的10%(含)时,双方需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另行
签订合同予以确定,否则不予结算;
5.5本合同工程变更调整的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价款,应与结算价款一起支付; 5.6双方同意使用现金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5.7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足额、合法发票,且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支付,造成延期付款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
6.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苗木、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供应计划(详见附件二),经确认后,甲方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供应;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免费进行;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6.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等。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6.3甲方供应材料的使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综合合理损耗结算(实际完成工作量+定额损耗量或约定损耗量);如材料使用超出上述标准,超出使用部分的价款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6.4甲方供应的机械、设备等的性能应满足本工程劳务作业要求,经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状态后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保证上述机械、设备退还甲方时的适用与完好状态;
6.5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外,凡与完成本工程劳务作业范围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中小型机具等由乙方提供,且甲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导致甲方代购的,乙方同意按采购价格的两倍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6.6乙方供应材料、机具等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劳务作业需要,上述材料、机具等进场时出具出厂证明、原产地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 第七条 施工变更
7.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
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递交工程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发生的时间、原因、涉及的价款调整等;
7.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7.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结算
8.1结算原则:根据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甲方对上述进度产值的确认不作为结算依据。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结算时按“平方米”计量的项目,根据实际绿化养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含园路、小品等非绿化区域面积;
(2)结算时按“株”结算的子目,养护工作完成后现场实际清点苗木数量为结算工程量。 8.2合同外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签证办理原则及结算执行下列程序和标准: (1)以甲方要求格式和甲方人员(项目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预算主管、项目经理) 联签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等签证为结算依据,上述人员签字不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
(2)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签证等涉及的费用调整以甲方“签证造价审批单”(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予以确认,签字不齐全或未加盖项目部公章不作为结算依据; (3)发生合同外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签证,乙方应于甲方签证后5日内提交“签证造价审批单”,逾期提交的不予结算,仅提供签证复印件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8.3发生下列情形,不办理洽商变更: (1)天气变化等造成的短期停工; (2)水、电原因造成的短期停工; (3)各种交叉施工引致的短期停工;
(4)因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等原因引致的甲方要求的停工。
8.4双方特别约定,单份变更洽商单据涉及增加的费用在1000元(含)以内的,不予结算; 8.5零星用工,是指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图纸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工作,包括代办甲方临时交办的非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不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而进行的辅助性、临时性、准备性工作;
8.6零星用工后24小时内,乙方应甲方提交“零星用工签证单”的签批手续,逾期提交的不予认可和结算。“零星用工签证单”经甲方签署后作为结算依据;
8.7全部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后完成28日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的版本,并编辑成册),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8.8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签署结算会签单;
8.9乙方履约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自有人员报酬等,甲方有权从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8.10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经工程项目所属事业部生产负责人、事业部经营负责人和片区生产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结算价款2%的奖励。 第九条 索赔
9.1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收集、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本合同劳务作业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9.2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9.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乙方可向甲方索赔,但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劳务作业; 9.4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索赔; 9.5双方对施工质量产生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产生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6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
(1)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2)短期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3)各种交叉施工引致的短期停工损失;
(4)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自有人员的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 (5)乙方原因引致的损失。
9.7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严重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9.8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9.9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0.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暂定总价向甲方支付每日0.5%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整改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按约定保证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时到场或上述人员技能不符合约定或供应的机械、设备等不能满足施工作业需要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4)施工作业过程中,乙方浪费水电,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5)乙方使用吊车等进行大树栽植时,现场人员须戴安全帽,否则,乙方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人员进行或参与盗窃、打架等损害甲方或建设单位利益行为的,乙方按照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0.3本工程劳务作业履约保证金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如乙方不能按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劳务作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6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甲方违约的,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或向建设单位索赔;
10.7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11.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1.3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1.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施工质量、安全性与工期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保修条款的效力;
11.6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
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1.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责任
12.1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2发生本工程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工程损坏,乙方应自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专人到达现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立即赶往现场,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 12.3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及时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3.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13.2前述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经办部门或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礼品券、优惠券、置业、礼品、馈赠、借款或担保、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不正当利益; 13.4如乙方系甲方人员亲属,乙方应事先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说明,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方可履行合同;
13.5如乙方或其人员违反以上禁止商业贿赂规定,或乙方对其涉及甲方人员亲属关系未主动说明,经甲方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全部既有合作,并将乙方及乙方关联方列入甲方禁止合作名录。甲方认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支付所有应付账款,通过诉讼等方式向乙方索赔,并移交司法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4.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4.5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自行提供,另有约定除外;
14.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7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8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9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劳务作业内容
1.1劳务作业内容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应约定。 1.2 其他内容:【】。
1.3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对施工作业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履行,上述调整导致工作量的增减,按照附件报价及本合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第二条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
2.1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等及时到位,并保证上述人员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技能,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人员配备要求:【】;
2.2 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保证劳务作业人员不少于【】人;确保夏收/秋收期间不少于【】人,确保劳务作业人员的供应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施工需要;
2.3 乙方需提供本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所需小型机具、设备等(甲方供应的除外),以满足工程需要;
2.4 乙方进场作业前【】日,应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三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3.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含管理费)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合同价格表。双方明确,本合同有效期内劳务报酬不因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保缴纳基数调整而调整。
3.2乙方人员临时住宿用房,由【】提供并承担费用;乙方人员饮食、生活水电费、住宿用具(如床板、床架等)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3.3零星用工:男工【】元/工日,女工【】元/工日;满【】小时为1个工日,不足1个工日的按实际用工时数折算;
3.4 合同价款的支付:月进度支付已完产值的7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暂定合同总价的10%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乙方妥善履行了保修责任,且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甲方在30日内付清结算价款;
双方确认,甲方在完工验收后付款应以甲方与工程业主结算完成且收到业主付款为前提。 第四条 甲供和认价的材料、机械设备 4.1甲供材料、苗木、机具设备等详见附件二;
甲供材料经双方清点、确认数量后,由乙方领料人【】从甲方领取并妥善保管。乙方应合理使用甲供材料、避免浪费,施工完成后按适用和完好状态交还剩余材料。如发生丢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赔偿,并支付该材料价款两倍的费用作为专项违约金;
4.2除甲供材料、苗木、机具设备外,其它均由乙方负责供应,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此造成甲方代购的,甲方有权按采购价格的两倍从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4.3需甲方认价材料、苗木、机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条 双方代表及其他 5.1甲方驻工地代表:【】 5.2甲方商务经理\\预算主管【】 5.3乙方驻工地代表:【】 5.4 乙方领料(甲供材)人:【】
5.5双方驻工地代表具有签署往来文件的权利,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经甲方同意,乙方驻工地代表可书面授权他人代行部分职责,但不能免除乙方驻工地代表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其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离开工地,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养护期(即质保期)及养护责任
6.1养护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个月;
6.2养护期间,乙方应保证乔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成活率达到98%以上,灌木地被成活率达到98%以上;
6.3 乙方养护不当导致苗木成活率达不到上述约定标准的,乙方负责免费按同等规格更换死亡苗木,并向甲方支付该苗木价格对应费用作为专项违约金;
6.4如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合同价格表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苗木、设备、施工机具一览表 附件三:绿化质量标准及要求(如有) 附件四:承包人资质 第七条 特别约定
附件一:劳动分包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表
序号 规格 苗木种类 胸径/高度 土球 单位 数量 种植费 机械费 综合单价 综合(元) 合价 备注
合计
甲方(盖章):
甲方商务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综合合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甲方(盖章):
甲方商务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三:绿化质量标准及要求(如有)
绿化质量标准及要求
附件四:承包人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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