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职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人员,是由公司聘任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工作的会计、出纳等岗位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级是财务人员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体现,不同层次的财务人员对应不同的级别,财务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的财务人员均对应有相应的职级。
第二章 职级设置及资格要求
第四条 会计及财务管理人员职级分为四级,分别为财务文员、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出纳人员职级分为出纳、高级出纳两级。 第五条 会计及财务管理人员各职级的资格要求 (一)财务文员
1、熟悉财会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 2、了解本岗位的基本情况;
3、能在主办或主管会计等指导下完成一般岗位会计工作; 4、大专以上学历。 (二)初级会计
1、掌握一般的财会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
2、一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岗位会计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手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全盘账务; 4、熟悉电脑操作和财务软件; 5、大专以上学历。 (三)中级会计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会计等专业知识;
2、熟悉财务核算业务流程,具备预算编制、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财务管理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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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3、五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大、中型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工作或中、小企业全面财会工作;
4、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CPA资格。 (四)高级会计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会计等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政策水平;
2、掌握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和原则,具备拟订和修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3、十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负责大中型企业全面财会工作; 4、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5、取得较大的工作业绩或做出较大的贡献; 6、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CPA资格。 第六条 出纳人员各职级的资格要求 (一)出纳
1、了解一般会计知识; 2、熟悉银行结算业务;
3、工作细心、谨慎,数字概念较强; 4、大专以上学历。 (二)高级出纳 1、掌握一般会计知识; 2、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较全面掌握银行各类结算业务; 4、工作细致、周全,计划性强;
5、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强; 6、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章 职级的评定
第七条 对财务人员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各类财务人员授予不同的职级。
第八条 职级评定工作的组织
财务人员职级评定工作由职级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小组由公司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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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成员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第九条 职级评定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制定尽可能客观、量化的考评指标及标准;
(二)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在对德、勤、绩、能全面考评的前提下,注重财务工作业绩;
(三)简化、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考评方法不求复杂,但求有效,考评结果与财务人员的职级高低、晋级及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条 考评内容、方法及范围
考评内容包括财务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历及专业素质等,考评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参考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处于试用期的财务人员不参加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程序
(一) 中级以下职级由公司财务中心考评,报人力资源中心确认备案。
(二) 中级以上职级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考评申请,由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并提出
考评结果,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及公司决策层批准。
(三)被考评人对考评结果有重大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考评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回复。 第十二条 考评时间及周期
职级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底或年初,但须在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及时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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