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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商标复议书1194

时间:2022-01-03 来源:乌哈旅游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某某有限公司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某某号“某某”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驳回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无线电设备; 芯片(集成电路);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光通讯设备; 通讯传送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申请复审,请求对第某某号“某某”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无线电设备; 芯片(集成电路);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光通讯设备; 通讯传送设备”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备注:经查询,引证商标第29571356号“邻家装修”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失效,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贵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裁定本案。

复审主要理由概述: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号“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安江苏省,引证商标一、四来自上海,引证商标二来自安徽省,引证商标三来自浙江省,引证商标五来自四川省,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三、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在对“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六、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促进业务发展,申请人在2018年07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无线电设备; 芯片(集成电路);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光通讯设备; 通讯传送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某某号“某某”商标,申请人高度重视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号“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该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无线电设备; 芯片(集成电路);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光通讯设备; 通讯传送设备”等指定商品项目上,提升了该商标覆盖面积的全面性和多样化,同时传递出企业的标识文化和对消费者的服务宗旨。独特创意和艺术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安江苏省,引证商标一、四来自上海,引证商标二来自安徽省,引证商标三来自浙江省,引证商标五来自四川省,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安江苏省,引证商标一、四来自上海,引证商标二来自安徽省,引证商标三来自浙江省,引证商标五来自四川省,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三、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五 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更多地进行整体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具有它自己的显著性特征,能否让公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很容易识别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更多地进行整体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具有它自己的显著性特征,能否让公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很容易识别。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显著。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字形明显不同,文字构成和书法形式上均

不相同,具体细节上差异较大,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是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感受,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呼叫明显不同。

众所周知,中文发音在商标辨识度上有最重要的作用,是消费者口口相传的第一原因。因此我们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方面差异显著,一般公众是可以清楚区别开来的,不构成近似。

综上,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在对“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其中一条原则是“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某某”品牌是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某某”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某某”标志的显著性。

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某某”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某某”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申请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

已经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最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商品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基础。对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实际上是对企业市场竞争信誉的培育和保护。申请人经过长期选择,精心设计,为使本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而创立了申请商标,其中包含了申请人企业和设计人员的大量心血,为求能够准确表达申请人企业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和申请人追求品质、质量的要求,从而体现申请人的企业文化定位。

申请人经过长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不断进取的营销,才有了今天的品牌效应和企业业绩。如果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面临换标的巨大压力,意味着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打造新的品牌,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时间成本的极大损耗。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一旦知名品牌退出市场,必将使消费者开始怀疑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营销网络、管理体制等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赖力。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市场遭遇,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指定《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商标注册和管理应围绕“防止混淆、禁止欺骗”来进行,在既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又达到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目的。

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故,申请人特恳请贵委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结 语 陈 述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号“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安江苏省,引证商标一、四来自上海,引证商标二来自安徽省,引证商标三来自浙江省,引证商标五来自四川省,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三、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在对“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六、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恳请贵委审查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初步审定公告第某某号“某某”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无线电设备; 芯片(集成电路);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光通讯设备; 通讯传送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特此,对贵商标评审委员会为此所作的大量评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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