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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分析3篇

时间:2024-08-14 来源:乌哈旅游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下面店铺分享了房产纠纷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房产纠纷案例一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找法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小编提醒: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房产纠纷案例二

2007年3月24日,原告宁X与被告邱X强签订合同,原告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南山区的房产一套。违约条款约定,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超过十日,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标的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村民住宅(即所谓绿本房),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及其妻子。2007年8月22日,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买卖该房不合法,买卖合同无效;其妻不同意出售该房。故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后,停止了支付购房款行为。后经多次催促不果,诉至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房产纠纷案例,作出(2008)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提出该房产纠纷案例三点答辩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系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一方不同意出售,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原告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

1、本案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该房产纠纷案例经常出现欲毁约一方以合同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因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较多,更容易出现这一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所谓绿本房确实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范畴,因而被告的主张并非毫无根据。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首先,农村居民住宅并非绝对不允许买卖,诸多法律设置了有条件地可转让农村居民住宅的规定。其次,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的现状,尤其是明知该房正在办理“绿转红”手续。该房产纠纷案例作为预备性合同,双方无异于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即当“绿转红”完成后,再正式进行转让。这种附条件的合同时合同法允许的。再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保证合同成立并有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是说,法律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领域法

律规定的一个特点。最后,在被告已经完成“绿转红”手续,房屋属性排除了所有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已经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律对该合同已无否定性评价的余地。何况,维护合同的效力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意图毁约主观恶意的一种制裁。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有效时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2、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由共有人共同进行是一个原则,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处理共有财产时,如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明知该行为而不反对的,应视为一方的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妻子参与了双方多次磋商。故尽管被告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字,其也应受合同的约束。只得注意的是,《物权法》颁布后,法律采取了形式主义原则,即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依登记对外彰显权属。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按照财产登记的权利者签署合同。如财产登记为多人共有的,应与所有共有人签订合同,防止其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3、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问题。因为房产买卖比较复杂,环节比较多,因此房产买卖纠纷常出现双方均存在未按合同履行,相互指责对方违约的问题。对此,该房产纠纷案例照顾要区分两点:一是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顺序,对于时间在前的义务,尤其是顺序在前的义务,应该先履行,否则,对方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一般违约与重大违约。房产买卖中,支付购房款、赎楼以及交房产证、交房、办理过户手续等环节属于合同中大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属于重大违约。该房产纠纷案例如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已经将房产过户他人的,就是根本违约。在具体案件中,当然由根本违约者或重大违约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告中止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三

[案情介绍]

张某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某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某家里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某同时把刘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某常年在外,刘某有了外遇,张某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案情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情结果]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某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某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某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刘某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相关法规]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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