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员由造价部、企管
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
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严格验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 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
造价部、企管部(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
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参与。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
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其余冲减成本。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擅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倍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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