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
PPP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主体
本合同于二○一六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
概述
为加快推进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建设及运营,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大亚湾区委、区管委会工作部署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根据大亚湾区管委会的授权,甲方负责本项目合作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响应等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大亚湾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甲方依法行使其法定的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中,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时,适用该等法律的规定。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指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项目。 1
甲方: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政府方: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
施工承包人:是指经本次PPP项目招标确定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社会资本,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
投资建设运营: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运营期: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合作期限: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可用性服务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及其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运营服务费:即运营服务实际投入资金,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项目运营维护费用,具体各年运营服务费用计算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的投标单价为依据,按甲方核定的实际运营工程量计量,最终运营服务费以大亚湾区财政审定为准。
运营绩效服务费:是指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的投标单价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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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合同款。
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移交日: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2条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合同目的:为了依法保护本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本合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事项约定变通执行和相关补充协议细化的依据和准则。
合同依据: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44号)等政策文件。
大亚湾区管委会决定实施本PPP项目(批文号:《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亚湾区PPP模式建设项目库的批复》(惠湾管函[2016]24号))。
经大亚湾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建设并已列入城建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PPP合作项目的项目识别工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由乙方依法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约定为本项目提供投资建设运营服务。
项目规模及实施内容: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位于大亚湾区澳头片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1750平方3
米,其中,规划一路北侧广场占地面积约18700平方米;规划一路南侧广场占地面积约22280平方米;客服务中心及客运站配套用房约3000平方米;公交首发站占地面积约1610平方米;规划五路宽16米,长约235米;规划一路宽20米,长约270米。
实施内容包括:包含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广场铺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照明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
以上项目建设规模和具体实施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机构的有关要求为准。
第3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大亚湾区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文件;
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为乙方执行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分的支持及便利;
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PPP合作项目的相关手续,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批准文件、对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以及本项目申请纳入财政部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相关文件;
(2)关于批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服务费纳入大亚湾区财政预算的合法决议文件;
(3)大亚湾区财政局出具的同意将本项目各年度政府支出责任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文件。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甲方(或其授权指定机构)负责本工程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
负责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项目建设前4
期的征收补偿、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和预结算审定等工作,费用由大亚湾区财政局负责支付(监理费除外),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协助、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完成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
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监理单位进驻本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
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结)算审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批、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审定。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
负责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监督、资金用途监督、实际投资认定、项目验收、项目接收。
本项目若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监控量测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本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施工监控量测和对特殊结构和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在运营期满对项目进行移交前检测,相应费用由区财政局承担,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
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但政府方拥有对项目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有可能影响项目公司运营能力和资金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项目公司控股权变动、项目公司重大资产转移处分、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等),项目公司在决策前须书面征得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行为。以上内容必须写入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将公司章程报政府方备案。
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情况,随时随地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运营期满后与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移交。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项目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乙方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甲方授予乙方独占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甲方保证不将本合作项目下的投资建设运营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甲方授予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拥有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出资投资建设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和保管权。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及其地上的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乙方按由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资金筹措到位和项目建设及运营全面实施、管理,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前期准备、成立项目公司、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依法依约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投入所需资金按需或甲方要求按时到位,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依法通过项目公司妥善履行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工程建设及后续运营的各项相关管理工作。但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乙方须筹集和足额、及时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运营,实施项目管理;负责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提交各种担保、保函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和项目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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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及实际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及设定股权质押等权利负担,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愿承担提供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的增长。
乙方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实施的组织架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足够合符条件的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方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应保证上述人员的稳定性,若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前期工作。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保障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施工扬尘、噪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积极参加惠州市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的迎检、复检工作,服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无条件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迎检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不受污染,施工场地卫生整洁,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住户的污染及干扰。由政府方提出需配合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所采取措施的,乙方须将措施方案(仅适用于项目预算外的不得不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所增加的费用应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甲方审批后,由乙方组织实施,费用由大亚湾区财政局支付,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或由施工引起的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征收补偿工作。
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临时场地为本合同工程项目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本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另作他用。
在投资建设期限内,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监理、7
设计等相关的现场办公用房。
乙方应接受政府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政府方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正常工作。
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须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条件),乙方先制定实施方案【(仅适用于项目场外(项目红线范围外50米)所增加的用于本项目施工所产生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等设施项目费用,所增加的费用应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有规定须甲方支付的,由大亚湾区财政局支付,不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凡涉及跨越铁路、公路、桥梁、河流等的工程,乙方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交有关项目融资计划、建设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等,必须符合本项目实施目的。
双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本合同生效后,将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双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确认,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签章;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双方确认,本项目设计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即本合同); 8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委托运营合同》;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投标文件》;
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及项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
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项目各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执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以执行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本合同及执行协议中未有约定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政府主体: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本合同甲方); 政府方其它机构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为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授权服务采购单位及项目实施监管牵头单位,项目移交接收单位;
大亚湾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对合作项目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惠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惠府办【2014】36号文)等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9
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投资建设运营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项目公司负责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工作的投融资,以及配合政府方开展组织建设、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的义务;异地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当地设立子公司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项目公司由乙方出资成立,为便于乙方进行合理财务筹划,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社会财务投资人。项目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惠州市或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以现金足额出资到位,注册资本金可转化为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其它建设资金来源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进行融资,甲乙双方均提供满足融资需要的必要支持。
乙方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乙方应将董事、监事的履历信息及人员调整情况报甲方备案。前述调整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项目公司不得调整。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也不得变相转让。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如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同意变更转让的,乙方、项目公司原股东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项下的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债权),质押、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则,政府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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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不计管理费。
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的投融资; 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建设; 项目后续运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项目移交;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暂定为10年。其中:
本项目建设期:1年,在开工日起1年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建设期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工程发生工期顺延情况的,运营服务期限相应顺延,由此所增加的项目成本根据工期顺延归责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本项目运营期:9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为运营期起始日计算。
因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项目合作期限;
因公共管理需要,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提前移交的,应当充分保障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第10条排他性约定
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
除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以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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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建设履约担保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总额为8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总额为840万元的保函,以保障项目合作的顺利推进。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保函。
履约担保兑取条件: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即满足履约条款的兑取条件。 履约担保退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无息全额退还项目工程的履约担保;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在依约扣除履约保函相应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
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政府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项目自身机制进行分析和评估,再具体制定提供履约保函的方案。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的总投资约万元(大写:捌仟伍佰万陆仟叁佰元人民币),包括项目本项目经审定建安费和项目运营投入资金估算。其中:
(1)建安工程费用可研估算价为万元,监理费估算价为万元;
(2)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暂定万元(其中滨海公园一期万元/年、滨海山公园二期万元/年),具体运营服务费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的投标单价为依据,按甲方核定的实际运营工程量计量,最终年运营服务费以大亚湾区财政审定为准。
以上实际总投资额应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根据PPP合同约定审定的最终结算审核价为准。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含建安工程费和监理费);
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即运营期各年运营服务费用之和),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按照招标确定的资金金额和绩效考核情况当年按季按实支付。本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费满三年后暂按 “三年一调”的机制进行调价,具体金额以惠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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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湾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金额为准。
发生以下情形的,上述项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相应调整,据实纳入项目建设运营投入成本:
法律、法规及税率、利率(以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以届时中国境内银行业颁布或采用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发生变化;
工程设计变更的;
地质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的;
符合合同约定及惠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价情形的。
具体建设运营成本调整方法及标准由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与项目公司在《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依法细化约定。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成本,甲方有权监督。同时乙方应充分发挥投融资经验及优势,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节约项目融资、管理成本。除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投资的财务、成本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14条融资方案
乙方通过项目公司按《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及时开展融资工作。
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调整原定融资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备案,但乙方调整后的融资方案不得增加甲方基于项目采购所确定的建设运营成本。
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应采取措施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政府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工作,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按约定付费承诺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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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投融资监管
政府方有权不定时监督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情况。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投资建设本项目是乙方的义务,乙方一切融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项目PPP采购文件的编制;环境保护编制及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及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等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资料。
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用地交付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监理单位依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工作实施前其他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公司法》规定,在本合同签订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立项目公司的工作,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本合同第18条约定的项目前期工作事项,由甲乙双方依据其相应的义务及有关约定承担,具体在《执行协议》中约定。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除监理费外,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需由项目公司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
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和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落实并保持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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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政府方依法、依规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监管,需乙方(或项目公司)配合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必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5年版)》,施工合同签订前须报甲方及大亚湾区财政局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因由一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不符合法定或项目实际要求而给对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用地,并向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条中合称“乙方”)提供下列便利条件:
在项目建设期内进入并使用项目用地的合法便利条件;
与项目用地相邻、因建设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借地),以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8套;
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路、铁路、桥梁、河流、各种管线等的通过、交叉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支持条件。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工程进度要求:除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情形外,工程应在约定建设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服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实施过程的各项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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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实施过程安全运行。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由甲方依照法定职权及时依法办理;
建设期间,项目公司支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款,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执行,并将支付额及时报甲方备案。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进行过程认定,建设期间每月(自然月)由大亚湾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对项目投资额进行确认,计息资金的投入数额每季度(自然季)确认一次;运营期的实际投资认定由甲方每季度进行确认一次。
甲方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项目公司监管账户的资金收支为依据,结合项目的相关财务凭证进行核算确认。
上述规定设计的建设期间每月(自然月)对项目具体投资额的确认以及每季度(自然季)计息资金的具体投入数额确认应以大亚湾区财政局审核为准。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甲方指定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项目征地工作,街道办牵头负责项目用地清障工作,项目涉及业主单位和项目公司配合,确保按进度要求交付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所需的征收补偿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不列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第30条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公司应当自行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甲方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购买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
第31条工程验收
本合作合同项下的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等规定进行。 由于征收受阻且于6个月内无法交付剩余净地,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完工部分16
的竣工验收申请,待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完工部分的竣工验收手续,完工部分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运营期。
本项目项目完工,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合格。
第32条工程预结算
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当协同相关项目工程参与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及时整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内容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报甲方及大亚湾区财政局审核,在所有资料齐全后甲方及大亚湾区财政局于3个月内完成审定。
项目工程造价预结算执行依据:
项目的预结算(含设计变更)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结算采取按惠州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单价执行,工程量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变更部分按实签证列入结算,灯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大亚湾区财政审定预算及设计的要求。措施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确认记录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进行计取。
项目的预算清单价格执行惠州大亚湾区及周边地区建材信息价,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无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并报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对于人工、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实际的主要材料价格比财政预算审定单价超出±5%的,按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在±5%(含±5)内的由乙方承担。
项目工程结算相关要求
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预算书中的专业工程暂估内容按《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2012]38号)执行。
清单中缺项、漏项、错项部分按《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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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8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计划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的通知》(惠湾[2012]38号)执行。
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指的是大亚湾区、惠州市造价主管部门发布(商品砼参照惠阳区信息价)的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没有信息价的工程材料不予调差。调差公式:某材料单价价差=该材料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审定预算中该材料单价*;某材料调整单价价差=审定预算中该材料单价*该材料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
该项目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差额列税前项目,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各项费用。 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暂按1%计算,其包干内容按定额规定为施工雨水、污水的排水,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日间照明增加费等,预算包干费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0-2%计算。
工程结算书按以下内容分别编制 第一册:原招标施工图的部分
(1)投标报价(含投标时的投标书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 (2)扣除工程暂列金;
(3)工程暂估价部分(依签证按实结算); 第二册: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造价部分(签证部分)
(1)根据发包人(招标人)招标时发布的施工图纸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清单错漏项及其他原因,如招标清单错漏项等造成的造价增减;
(2)按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设计变更和设计补充项目造成的造价增减; (3)设计变更和设计补充项目若无相应投标报价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计算造成的造价增减;
(4)现场管理原因签证造成的造价增减; 第三册:人、材、机调差部分
(1)按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进行调整的造价增减。 报甲方的结算书必须按上述内容分别编制。 项目监理费执行依据
监理费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进行计算,监理费由乙方依项目实施机构来函要求及时支付到大亚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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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由大亚湾区财政支付给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所支付的监理费据实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第33条缺陷责任期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绿化养护期12个月,除绿化外的内容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时间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国家、省市或行业另有规定且比本约定时间长的从其规定。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范围以有关规定为准。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责任期限制。
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单位工程项目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而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乙方应负责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相关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乙方未能及时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复,甲方可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在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
项目公司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各项相关规定妥善履行工程保修工作;项目公司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34条建设期监管
政府方有权按相关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条款及规定,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实施工作情况。
第35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建设期内,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该方承担;
因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约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建设用地移交
第36条建设用地移交
甲方应在满足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一次性或分批次向项目公司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移交项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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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建设用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有权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章项目运营服务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政府方应依职权完成项目运营工作所需的各项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项目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9条项目运营
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进入运营期。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具体运营维护工作可以委托专业运营维护单位负责。
第40条运营标准
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规程、技术规范,依法组织项目运营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后续运营工作;
安全生产要求:相关设施及工程在运营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41条运营服务内容
双方确认,项目后期运营服务的内容:本次投资新建的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和原大亚湾滨海公园一期工程范围内的公园保洁、绿化养护、安保、管理运营(不含码头运营)、建(构)筑物维护、设备设施等的维护和小修,确保公园设备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营。若运营期内,政府方因客观需要须对运营内容进行调整的,届时项目公司应根据大亚湾区管委会要求进行友好协商后调整。
本项目范围内的运营服务内容中属于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养护内容的不计算该部分运营维护费用,大亚湾滨海公园一期工程在原维护单位合同期满后(暂定移交时间为2018年9月30),由甲方组织原维护单位将一期范围内的维护内容移交给项目公司维护运营,其运营期至滨海公园二期运营期届满时间止。
第42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运营期间,甲方因客观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要求变更运营服务内容及服20
务标准的,由此所增加或减少的服务成本据实纳入项目运营投入成本,不受招投标确定运营服务投资规模限制。
第43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方有权按相关规定、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查、监督本项目工程运营工作质量情况;
项目公司应配合政府方监督项目运营实施单位的维护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44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运营期内,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项目运营实施单位承担其正常运营维护责任,项目公司负连带责任;因工程质量导致运营违约责任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若乙方对工程质量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第45条临时接管
自合同生效后,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项目公司应当在政府方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建设及运营期间,因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重大变故或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之需,甲方可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的投资义务及权益不变。
为保障项目融资方的利益,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PPP项目合作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直接介入权条款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指定政府方认可的其它机构接管项目。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46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运营期届满前6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当办理项目移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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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项目移交
项目公司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项目时,应先与甲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相应费用由区财政局承担,不纳入项目投资成本。检测合格后应将项目工程完整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设施;
(2)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动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
(4)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5)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6)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7)项目建设、运营档案资料以及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8)其他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设施、设备、材料、文件、资料等。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移交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 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移交条件: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和请求权。
(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3) 项目公司应自本合同确定的可移交条件成就之日起60内日实际移交相关工程的项目资产以及本合同约定有关移交资料。
项目移交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移交证明》。自移交日起,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运营等工作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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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工程质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合理损耗范围; 项目移交后,如移交项目工程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合理损耗范围,对超过合理范围的损耗,乙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章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第49条项目投入成本构成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含建安工程费和监理费);
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即运营期各年运营服务费用之和),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按照招标确定的资金金额和绩效考核情况当年按季按实支付。本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费满三年后暂按 “三年一调”的机制进行调价,具体金额以惠州大亚湾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金额为准。
各年运营费用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报《运营维护费用清单报价表》的投标单价为依据,按甲方核定的实际运营工程量计量,最终年运营服务费以大亚湾区财政审定为准。
第50条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
甲方方向项目公司支付本合作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用性服务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扣减机制应扣费用;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1-乙方所报建安费下浮率 %)+监理费;
其中:建安工程费由惠州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根据本合同第32条约定审核确定。
本合作项目建设期财务成本以上述约定的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为基数,按照乙方所报竞价利率 %(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年浮动利率,下同)计算建设期财务成本,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时间延误,延误期间利息不计入建设期财务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建设期财务成本E=∑各批次到达政府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23
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E1i+∑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E2j;
各批次到达政府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E1i=第i次到达政府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该批次资金投入天数/365×M;
E1i为第i次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i为建设投入资金到账次数顺序号,取值为1到n,n为建设期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到账总次数;建设期该批次资金投入天数以该批次资金实际到达政府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建设期期满之日止。
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E2j=第j季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该季资金投入天数/365×M。
E2j为第j季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j为建设投入资金季度顺序号,取值为1到m,m为建设期总季数;建设期该季资金投入天数以该季末起计算至建设期期满之日止,乙方应在该季的下一季度提供上述工程款的支付凭证(是指由项目公司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款转账单或电汇单以及收款方向项目公司开具的发票),否则建安费投资的建设期财务成本起计时间相应顺延至提供前述支付凭证时。其中:
①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为各季度实际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具体工作量以及工程量进度款由项目公司备齐资料按月在当月25日向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报送,并由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经确认的工程量及惠州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单价并结合乙方所报建安费下浮率审定的进度款仅作为计算建设期财务成本的依据,并以项目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为基数计算建设期财务成本。最终建安工程结算价以惠州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根据本合同第32条约定审核为准,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按月确认,按季计息。
②M为乙方所报竞价利率(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年浮动利率)。
④最后一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根据惠州大亚湾区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最终建安工程结算价进行调整。
本合作项目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从运营期起始之日起,以大亚湾区工24
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建设投入资金结算金额和建设期财务成本之和为基数,按条约定进行计算。
若乙方未及时(建安投资发生下一季度)向政府方提供建安费支付凭证,政府方对建安费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起计时间相应顺延。
可用性付费扣减机制
政府方通过设置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对建设期内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可用性绩效的考核情况,若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考核有缺陷的,政府方有权在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标准与本PPP项目合作合同相关约定及执行协议的要求为准。
运营绩效服务费
甲方按大亚湾区财政局审核金额和绩效考核情况,在运营期当年按季按实向项目公司支付本合作项目的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不计算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绩效考核方法 (1)考核对象 项目公司 (2)考核内容
本项目的考核内容包括可用性绩效考核和运营绩效考核两个方面。 (3)考核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采取常规考核、临时考核等方式。 (4)绩效考核费用核定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最终可用性服务费的金额需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最终结算审核价为准。对可用性绩效的考核情况,若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考核有缺陷的,政府方有权在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营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25
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营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季度运营绩效服务费清单后5 日内进行,并应在7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机构需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公园保洁、绿化养护、安保、管理运营、建(构)筑物维护设备设施等的表面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对于运营绩效服务费绩效考核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公式减付运营绩效服务费。
考核在90分以上(含)的,甲方应以每季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为基数,根据每季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款项全额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
考核低于90分的,则按以下公式计付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 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 =(当月评分÷90)×运营绩效服务费×95% 虽有前述规定,甲方每季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不应低于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的80%。
项目实施机构可随时进行临时考核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情况,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修复缺陷。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不与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挂钩,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的可用性破坏、或影响公园的安全运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政府方有权在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绩效考核指标
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 26
指标标准 符合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符合工程建设制定的进度要求,在开工日起6个月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国务院令第393号)要求,安全生产 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管理需满足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现行市文明施工 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要求。 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要求,以环境保护 及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 备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运营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运营质量 指标标准 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运营质量达标等情况 分值 60 安全文明 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安全生产 文明生产等情况 环境保护 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环境保护等情况 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得以及应急处理等情况 20 10 应急响应 10 具体评价指标根据项目产出和运营养护标准另行细化。 运营绩效服务费调价机制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考虑到通货膨胀和通缩的因素,可由项目公司每三年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指数作一次评估,按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提出调整方案,向政府方提交运营绩效服务费调整的书面申请,政府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2个月内给予答复。
(1)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 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为:
CNEW=COLD ×(A×a+B×b+C×c+D×d+e) 27
CNEW调价后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COLD= 最近一次调价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A:最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按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数据;
a:项目运营材料费用支出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权数;
B:最新公布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最近一次调价年度前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均工资, 按区统计局公布数据;
b: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占总成本费用权数;
C:最新电费价格/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电费价格,按项目地区实际电价平均值计取(按峰谷电价分别乘以各自持续用电时间再除以总用电时间);
c:项目运营电费支出占总成本费用权数;
D: 最新自来水价格/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自来水价格;按项目地区实际供水价格;
e:价格构成中除水、电费用、人工费用及材料费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权数,也是不调整部分占运营服务费的比例。
(2)调价的界定
若在项目运营期限内,当构成运营成本的各项费用发生变化时,(CNEW -COLD)/ COLD比值的绝对值大于或等于3%时,予以同等幅度调整运营绩效服务费;如绝对值小于3%,乙方可在次年达到或大于3%时提出调价申请。
第51条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
本合作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进入运营期。甲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9年内,以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并付方式,按季度分36期在每季度末支付。运营期内可用性服务费按各季等额的方式支付。
本合作项目中各季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支付计算方式如下:
各季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
A=P(A/P,B/4,4n)= P×B/4×(1+ B/4) 4n /((1+ B/4) 4n -1);
其中:① A为各季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P为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及建设期财务成本之和;B为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即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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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n是指运营期年数9。
运营绩效服务费=运营服务费-绩效考核应扣费用
运营绩效服务费不计算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运营期当年运营服务费用当年按季按实支付。
甲方付清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本项目移交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本合同自行终止。
具体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在《PPP项目执行协议》中细化明确; 在运营期内,甲方可视其财政承受能力,提前安排支付可用性服务费额度。 如在运营期内政府方计划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商业资源(如广告经营权、园林商业设施等)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该商业资源的开发经营收益作为可偿付资金的来源,若乙方在该经营性开发项目招标中中标的,可用于抵付项目公司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52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接下的14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53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不可抗力风险由甲乙双方共担,承担的具体比例由执行协议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战争、瘟疫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具体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下列情况不被视为不可抗力:
(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2)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第54条因法律变更原因,致使项目参与主体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项目相关义务或实现相应权利的。双方应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本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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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合法、合理权益的原则,协商制订项目实施的调整方案;
第55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作违约论。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在各方明确项目合作终止后,将项目移交政府方管理;甲方承诺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56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被允许期限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经甲方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开工,乙方逾期仍未开工的,或擅自连续停工超过7日;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工程建设计划实施或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工期赶回且工期延误超过30日的;
(3)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在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验收不合格的。 (4)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未按资金拨付计划支付到位,逾期超过30日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法接续的;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本项目资产对外转让,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以合作或其它名义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转让、变相转让本工程项目的;
(8)未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提供合作履约担保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将本项目项下的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债权),质押、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权利负担的。
第57条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尽可能控制因此造成的损失,共同完成项目建设运营的投资结算、移交等善后工作。
第58条如因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用地征收问题导致在合同期内项目建设进度无法推进影响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合作的情况的,双方应共同
30
协商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的,可单方终止本合同。
第59条乙方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申请破产等丧失经营资格情况,且乙方承继主体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执行本合同合作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为联合体的,某一联合体成员丧失经营资格或者不愿继续执行本合同,其他成员有能力继续执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同意,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60条出现本章约定终止、解除本合同情形的,甲方应协助乙方退出本项目,且承诺保障向乙方支付经验收合格部分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
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的,该方应根据其过错责任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61条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完成的项目建设成果及所有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第62条违约行为认定
除因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相对方原因导致外,一方未能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构成违约。
第63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甲方违约事件
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按日(不计复利)向项目公司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相应款项之日。
如因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第58条约定的情形,甲方承诺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
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承担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违约事件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资金拨付计划支付到位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按日(不计复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相应款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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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工程建设计划实施或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从项目工期延误起按3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出现本合作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予接受并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及所有技术资料。甲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承担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若乙方拒绝移交或不配合移交的,甲方有权就已施工部分单方验收及核算,移交给第三方施工及运营。
其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作违约论。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在各方明确项目合作终止后,将项目移交甲方管理;甲方承诺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
第64条违约行为处理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降低损失,配合项目的继续推进。
双方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及责任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的,甲方有权从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中扣减违约金。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65条双方因本合同及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合同、章程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66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均可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第67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需要,32
协商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具体执行事项,待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与项目公司通过《大亚湾滨海公园二期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细化明确。
合同展期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双方可考虑对合同合作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1)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3)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
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未来如果涉及到改扩建的,在不违反届时法律规定,且项目公司履约记录良好的情况下,在报大亚湾区管委会并得到书面批准后,可由项目公司负责相应的改扩建工程。
如届时根据适用法律及大亚湾区管委会要求需调整项目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按照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调整,涉及到的投资增加或减少,由双方通过延长或缩短经营期或调整支付价款的比例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调整。
第68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并经法定程序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由任何第三方承担。
第69条知识产权
甲方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复制件只能由乙方或项目公司直接用于本工程项目之目的。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乙方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工程项目建成移交给甲方后,甲方有权享用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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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70条保密
除应项目实施需要或依法需公开事项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对从对方获取的决策、运营信息及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71条信息披露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及时向对方披露其单方知悉,且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及本项目推进的相关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双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72条廉政和反腐
本合同履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反腐倡廉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非法利益交换的行为。
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均有义务要求各项目参与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廉政合同或承诺。
第73条通知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互相发送书面通知至如下联系方式时,即视为有效送达(其中,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生通知的,自寄送之日的第3天视为送达;其他方式发送的视为即时送达):
甲方通知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述约定通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34
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74条合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履行及本项目的实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惠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大亚湾区的规范性文件;
第75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76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项目PPP采购的招投标文件; 有效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
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项目后续系列协议文本;
大亚湾区财政局出具的已将本项目列入各年度财政支出安排的文件; 甲方指定、授权项目参与主体的指定、授权文书;
其他对双方基于本项目所具有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资料。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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