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学控辍追究制度

保学控辍追究制度

时间:2021-02-23 来源:乌哈旅游
施洞镇中心小学 保学控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辖区适龄儿童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2、保学控辍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

(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保学控辍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4)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6)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7)在保学控辍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

(8)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了事,造成影响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保学控辍行为。

3.凡在保学控辍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个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通报批评; (2)评选先进一票否决 (3)年度考核扣分

4.在保学控辍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5.凡被追究的处室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在保学控辍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9月1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