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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

时间:2022-05-18 来源:乌哈旅游
2009年8月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 25卷第4期V01.25 No.4 —Journal ofSimao Teachers'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 朱艳仙 (中共普洱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云南普洱665000) [摘要] 法律来源于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走进生活。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 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中分析中国泪前的政治 法律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婚姻家庭环境等因素对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影响,以期对中国未来夫 妻财产制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13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59(2OO9)04—0027一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 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还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进 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 行考虑。因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夫 地位。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财 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 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从广义角度理解, 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 它是“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 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 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 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它思想、文化因素的影 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响”L3 J。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过程中,应 问题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 考虑以下因素对立法的影响: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 一、政治法律因素 度”。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到政治的影响与制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夫妻财产进行过三次大 约。政治关系的变化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方 的立法活动,但是,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 向都将会对法的变化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新中 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 前,中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现行《婚姻法》将 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男女平等,社会政 被进一步修订后纳入其中,夫妻财产制正是婚姻 策也强调男女平等,妇女在所有领域都享有与男 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 子平等的权利。因而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有关 财产制,建立符合国情和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每个 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强调的是夫妻双方权利的平 人利益的财产制度,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等。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是当时夫 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一方面要借鉴世界各国 妻财产制度的特点。6O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后 ① [收稿日期]2009—04—28 [作者简介]朱艳仙(1976~),女。云南祥云县人,中共普洱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法学理论。 27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期,国家处于动荡之中,法制建设一度中断。1978 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 关的规定,都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在家庭关系中 财产权力的实现。【4 因而。未来夫妻财产制的立 法,在维护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与和睦稳定的 前提下,更要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国进入了改 革开放的新时期,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妇 女的经济地位有了显著改善。1980年《婚姻法》 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 必要的调整,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 二、经济因素 法律的变更与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变更与 发展。马克思曾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 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两部《婚姻 法》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还没有把保障公民的财 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 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 产权利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认,更没有在 宪政实践中形成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原则。 因而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婚姻法》在设立夫妻 财产制时,对财产问题的规定也就不太重视。随 着邓小平南方谈话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标的确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人们的权利 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财产观念和婚姻家庭观 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婚姻法》的规定已经不 能充分满足全面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求。因而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上从原来的一条增加到了三条,增强了执法的可 操作性。现如今,我国的国情民意与2001年相比 又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夫 妻财产制的内容仍有诸多缺失,不得不靠司法解 释来补充。2001年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的有关婚姻家庭法的两次司法解释,其大多内容 是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这就反应出了当前《婚 姻法》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已远远满足不了 现实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 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 多的社会财富将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 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表明了我国对公民私 人财产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7年1O月1日正 式实施的《物权法》,在维护公众个人财产权方面 制定了一个相当好的一个制度,对公民在婚姻家 庭中财产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 据。在物权法领域内对于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 权,对财产的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相 28 生产力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桎梏。那时社会革命 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 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l5 这句话 指出了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来对上层建筑 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通过反映出 来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而立法都只是表明和 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己。从夫妻财产制的历史 演进过程来看,这一规律仍是不可辩驳的。在古 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与自然作斗争的能 力还很薄弱,为了生存和繁衍的需要,以家庭群居 结构的形式生活仍是当时人们的最佳选择,这种 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和消费单位的社会形态,直接 决定了在古代社会以家庭本位作为当时的社会原 则,一切从家庭利益出发,家族利益至高无上。反 映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就是古代社会将夫妻的个 人财产、共同财产都规定为家庭财产,并且将家庭 财产权利集中于家长一人手中。这种立法状况在 东西方古代社会都是存在的。在我国古代的自然 经济状态下,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发达,男女婚后 的财产关系融合在大家庭的财产关系中,因而并 不存在所谓的夫妻财产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 民经济千疮百孔,百废待兴,大部分家庭的财产极 其有限。多数人生活贫困,在生活上对家庭依赖 性很强。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 我国在制定1980年婚姻法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已 比建国之初有了很大提高,家庭财产也有所增加。 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收人主要来自工 资,有限的收入在支付日常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 对多数人而言,只是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谈不 上有多少个人财产,保护个体财产权利和实施财 产约定制的意义不大。因而法律只是限制了夫妻 朱艳仙: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 共同财产的范围,改为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改 议、金钱类、房屋类纠纷及以“按揭”方式购房、购 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有了高速的发展,经 车为代表的新类型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分居期间 济实力得到加强,人们的财产数量增加,种类丰 的财产归属争议等将会呈上升趋势。 富,用于生活后有了较大剩余,因而在2001年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多的同 婚姻法修订中,个人特有财产制得到了确立,夫妻 时,国有经济越来越多地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转而固 约定财产制受到了重视。 守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相应地,私营经济 改革开放3O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 和个体经济的活动领域大大地拓宽了,其对国民经 了一个适应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实现 济的贡献力逐年加大,目前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了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1978年 构成中,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广义民营企 至2007年的近3O年间,中国的GDP年均增长9. 业占GDP的比重已达65%左右,狭义民营经济(单 85%,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46 619亿 指个体、私营经济)占40%左右。截止2006年 元,人均GDP约合2 460美元,比2002年的 底,全国实有私营企业498.1万户,比2002年增 1 132美元翻了一番还多。城乡居民收入呈现快 长104.56%。全国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 速增长。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76 028.5亿元,比2002年增长209.36%。据国 人达到11 759元,比2002年增长了52.7%,扣除 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全社会第二、三产业从业 价格因素,年均递增9.2%。2006年农村居民人 人员共有43 839万人,其中,广义民营经济从业 均纯收人3 587元,比2002年增加1 111元,增 人员为37 409万人,占总数的85.3%。【6 社会财 长44.9%,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年均实际增长 富越来越多地聚集在个人名下,成为公民私有财 6.2%。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从2000年的5 076 产。据调查,大陆的富豪群体已达41.5万人,且 元增加到2006年的12 293元。城镇居民恩格尔 每年保持20%的增长率。这使得婚姻当事人对 系数由2002年的37.7%下降到2006年的35.8%, 夫妻财产制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按照个人愿望 下降了1.9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 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愿会比个人财产少的年代 2002年的46.2%下降到2006年的43.0%,下降了 来得强烈,如果过分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个 3.2个百分点。 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家庭财 人财产,会挫伤私营业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甚至 产普遍增多,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了数量大、品种 有人会利用夫妻财产共有制,通过结婚和离婚来 多、价值高的特点。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建设和谐 敛财聚富。立法规范夫妻财产关系时不能不考虑 社会的进程,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将继续普遍增加。 这一点。另一方面,城乡居民人均收人差距不断 另一方面,公民的投资理财观念发生了极大变化, 扩大,改革开放后,中国城乡收人比从1985年的 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如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基金 1.8:l扩大到3.3:1。【6 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 等增多,公民的收人来源呈多样化发展。据统计, 从1982年的0.30上升到2004年的0.465,增长 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 了50%。2005年突破了0.47。-6 随着贫富差距 构成也发生了变化。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 的逐渐拉大,多数婚姻中,尤其是一些低收人家 资性收人2006年达8 767元,占全部收入比重的 庭,夫妻必须将两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合二为一,才 68.9%,比2002年降低了1.3个百分点;转移性 能保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有计划地提高家庭 收入达2 899元,占全部收入比重的22.8%,比 生活水平。在这里,夫妻共同财产制又有了更多 2002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经营、财产性收入 的适应性。 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家庭越来越 营净收入810元,占全部收人比重的6.4%,财产 多地投身各种经济活动,民事交易活跃。生产、经 性收入244元,占全部收入比重的1.9%,分别比 营,投资理财,负债消费,家庭的民事活动频繁。 2002年增长了2.3和0.9个百分点。 随着公民 夫与妻不论是个人或者作为婚姻共同体或者家庭 意识的逐渐增强,对个人权利的逐渐关注,在今后 的代表参与民事交易活动,其对民事交易安全的 一个时期,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奢侈用品争 影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量小力微、不足为 29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道的话,在今天市场经济时代其影响已渗透到交 易各个方面。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夫妻怎样行 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利,不仅关系到夫妻本 人的利益,而且同样关系到与夫妻发生种种民事 交往的相对人的利益。当夫妻以个人或者家庭成 欧美国家,由于社会保障系统的健全和完善,原由 家庭所承担的抚养的职能部分转由国家来承担, 因而其夫妻财产的立法可以集中考虑夫妻个人的 需要及其人生价值的实现,故除法国外,其它国家 都以分别财产制或具有分别财产制形态的婚姻财 产增值共有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形式;而社会主义 员的身份,甚至代表家庭从事民事交易活动时,交 易对方有权知道“他或者她”有无权利做该项交 易,交易是否会受到来自交易者配偶的干涉。而 作为交易一方的配偶,也有权了解和掌握配偶从 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建立 较晚,保障范围狭小,家庭抚养仍然是家庭的一项 核心职能。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还非常 事的民事交易是否涉及本人利益,有权反对或者 阻止有损本人利益的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对本 人有益的合法交易活动。因而夫妻财产制立法也 应更加关注交易安全,不应仅规定夫妻财产静态 的安全,对夫妻财产的动态权利也要作出明确的 规定。 三、婚姻家庭的影响 婚姻家庭是夫妻财产制的微观环境。据《中 国统计年鉴(2006)》,在人口基数增加的情况下, 中国每年结婚登记“对数”,在1992年之前,处于 徘徊上升的态势,但在1992年后,则在波动中逐 年下降。1992年,结婚“对数”有957.5万对, 2005年降到823.1万对。与此同时,中国的离婚 “对数”却在迅速增加,1992年只有85万对,在 2005年达到了178.5万对。中国婚姻状况的剪 刀差说明,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 化,人们的婚姻和家庭生活越来越不稳定了。但 绝大多数离婚者都会选择再婚,故中国社会的再 婚率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在1985年,再婚人数只 有50.5万人,但到1999年就增加到100.5万人, 到2005年增加到163.1万人。 这一现象对现在 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挑战,个人财富的增加,交易 的活跃,必然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而产生更多的财 产和债权债务的纠纷。再婚家庭由于财产问题的 敏感及子女的顾虑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有了更多的 要求,由于现有财产制度的不完善,一部分再婚男 女宁愿选择同居以避免纠纷的产生。此外,如今 的年轻一代夫妇,自我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不断 增强,价值观念发生改变,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相分离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他们 对夫妻财产制度也会产生更多的要求。 另外,由于社会形态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不 同,家庭所担负的职能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如在 30 小,社会保障水平低,儿童少年的抚养、老人赡养 主要仍由家庭承担。2006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 市(包括市辖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 933 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4 050万人,失业 保险参保人数10 353万人,分别只占全国就业人 员总数的16.9%、18.4%和13.6%,IS]我国家庭 的抚养功能还显得特别重要。再者,在我国现阶 段,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无论妻子收入高于丈夫抑 或低于丈夫或者夫妻收入处于同等水平,妻子都 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尽管家用电器的使用 已很广泛,但妻子料理家务的付出还是多于丈夫。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依然占据着主 流。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 四、传统文化因素 史尚宽先生认为:“亲属法多为各法律体系 所固有,夫妻亲子之自然关系,莫不受其社会环 境、风俗、人情之影响,各有其传统,故亲属间之法 律关系,多随习俗而移转,其与‘国情’不合之规 定,鲜能发挥其效用”。-9 作为婚姻家庭法组成部 分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其存在必须以夫妻的人身 关系的发生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关 系的制约与影响,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就不 能单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联系一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同财共居是我国千百年以来的家庭生 活现象,家庭成员之间共同财产、共同居住、共同 消费,因而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制形式只能是家庭 财产共有制,个人财产因已融合在了家庭共有财 产之中,因而既无独立存在的价值,也无独立存在 的必要。而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又加重了人们 的财产共有制观念。因为按夫妻一体主义的要 求,夫妻婚后无论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都 将融为一体,人身方面既已不分你我,财产方面也 应不分彼此,所以在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之下,人 朱艳仙: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 们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必然偏好共同财产 制形式,而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当成是对婚姻的 破坏。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没有必要进行约定, 我的即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有人人为地 综合以上因素,都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了 新的要求,也必将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未来的立法 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去约定,常常被人认为是不怀好意。反映到我国 夫妻财产的立法上,就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 定过少、过于简单,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实践中 的宣传也不多,公民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认识也 [1]扬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oo. [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很有限,更不用说在实际中进行应用。 宗教、道德观念也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有着重 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婚姻法这个身份法领域中更 是影响重大。身份法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伦理性, 而伦理性又与一个国家的道德观念、主流文化、宗 教信仰相统一,所以道德观念、宗教对于夫妻财产 制立法就具有很大的影响。中世纪的欧洲,教会 法很是盛行,它把夫妻的结合看作是神的结合,因 此奉行夫妻一体主义,这就把原己在古罗马产生 的分别财产制的发展阻断,使得分别财产制直到 资本主义初期才开始盛行。在资本主义初期,虽 然在政治社会,资产阶级广为提倡“人人生来自 由、平等”的解放口号,但在家族社会、家庭立法 上仍然是保护夫权。这一点通过各国夫妻财产制 立法实现妇女平等的漫长时期就足以证明。在我 国,传统的儒家道德思想一向尊崇“三纲五常”, 注重礼教,在儒家思想盛行时,这些道德思想甚至 成为一个朝代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立法中更多 体现的“夫为妻纲”内容。而且,这种观念在现在 中国人的思想中仍占据着主要的地位。 [3]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 京:民族出版社,2004. [4]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 的影响[J].法学讲坛,2007,(4). [5]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6]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8年中国 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8. [7]国家统计局综合司.从十六大到十七大 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十四:城乡居民生 活明显改善[R].http://www.stats.gov.cn/tjfx/ ztfx/sqd/t20071010_402436354.htm. [8]国家统计局综合司.从十六大到十七大 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七:城市社会经济 全面协调发展[R].http://www.stats.gov.on/ tjfx/ztfx/sqd/t20070926_402434870.htm [9]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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