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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4号一般性解读和操作指引(二)
续财税〔2018〕54号一般性解读和操作指引(一) 一、税务实务
这一部分主要将税务申报的相关实务,国税总局也为了配套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发布了2018年26号公告,对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相关内容还是比较多的,读起来也比较绕,下面我就对着该公告里面涉及该优惠政策的内容逐一说说我的理解。
后面填报说明主要针对财税2018年54号一次性扣除的政策进行解释,对于其他方式的加速折旧可能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就不展开解释,而且对于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式,对相关政策理解可能存在按照文件无法明确可能存在分歧之处,后文就展开解释了。
A200000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预缴方式 企业类型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一般企业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预缴税款计算 项 目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行次 1 2 3 4 5 6 7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本年累计金额 对应A201202表中第5行第5列的数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9 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16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17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18 总机构例__%) 填报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19 ×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20 分支机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21 构填报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报信息 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 是 □ 否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期末从业人数 8 据 □ 是 □ 否 □ 是 □ 否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 报 说 明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这句的理解主要看附表填报说明,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A201020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资产原值 行次 项 目 1 1 2 3 4 5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合计(1+4) 账载折旧金额 2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3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4 纳税调减金额 5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6(4-3)
的折旧金额 的折旧金额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部分政策属于预缴享受的政策,所以在填报预缴表的时候要考虑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该部分政策不属于预缴享受的政策,所以在填报预缴表的时候不需要考虑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里面有几个词汇需要注意,“对其相应的固定资产”说明在填报该表的时候只涉及享受前面说的优惠的那些固定资产,不是账面全部的固定资产;“单向纳税调整”说明这张表填报只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减,不会出现调增的情形。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不但要算出纳税调减额,还要算出实际享受优惠的金额,注意,纳税调减额不等于享受优惠金额,这两个口径后面会有详细解释,注意不要混为一谈。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
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这句话明确了需要填报该表的固定资产范围,“该固定资产”说明该表填报范围是针对每一单项的固定资产,只要每一个单项资产符合条件,就属于填报范围内的。“开始计提折旧起”意思是有些固定资产如果购置入账了,但是尚未具备计提折旧条件,是不列入该表填列范围,同样,也不具备享受优惠的条件;具体填报的条件是“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这个条件给出了很明确的唯一的标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本年度某个折旧期间(结合后文,这个期间可能存在月度和季度的理解不同,我的理解是纳税申报期间来算,这样风险较小,按月申报的就按月算折旧,按季申报的就按季来算这个折旧)的当期(这里我倾向于使用的是这个申报期当期折旧,不是截止这个期间的累计折旧,但是可能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会使用累计折旧作为标准,这里在后面“先大后小”的情形中就会出现一个预缴时是否延迟纳税的问题,但是考虑最终在汇总清缴中会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的两个不同口径折旧,符合条件了就要开始在此表上体现,并不是按照该固定资产是否享受适用了优惠政策来确定。对于18年54号文一次性扣除情形来说,也就是在决定申报一次性扣除那个月度或者季度。后文会提到,税务局关注的优惠金额是用税收折旧减去一般折旧,并不是税收折旧减去会计折旧,这个可能和财务角度理解不一样。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这句话就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应该不存在困难,注意是至享受优惠那个时点本年累计的税收折旧,不是截止填报时点的累计的税收折旧,后面会详细说到。这个词的口径和含义在后文要反复用到,一定要记清楚。
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一般折旧就是指按照上面几个年限算出来的至享受优惠那个时点本年累计的税收折旧,不是截止填报时点的本年累计的税收折旧,后面会详细说到。残值率按照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残值率,但是折旧年限并不是企业会计政策对应的折旧年限。这个词的口径和含义在后文要反复用到,一定要记清楚。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
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这句其实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关系不大,主要面对的情形是如果企业本身会计政策就采用了加速折旧政策,然后税收折旧也使用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刚好两者政策一样导致计算出来的两个折旧一致,这里虽然没有纳税调整,但是可能仍然符合上面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因为加速折旧年限小于一般折旧年限,存在了优惠,税务局还是希望获得你通过计算得出相关政策给你的优惠金额,税务局要逐层合并到李总理那汇报的,然后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面也可能用到由这个数字组成的一个汇总政策优惠数据,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存在这个问题。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这句主要说的情形是应用了加速折旧,但是会计加速得快,年限比税务允许的还短,那么会计折旧是大于税收折旧的,所以不存在纳税调减情形,但同样可能税收折旧还是大于一般折旧,存在了优惠,还是要填,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存在这个问题;
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这句话比较好理解了,就是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导致税收折旧高于会计折旧,也高于一般折旧时候,填这个表的时候不但要做纳税调减,纳税调减金额=税收折旧-会计折旧,还要算出享受优惠的金额。一次性扣除政策适用于本情形。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因为前面加速了,前面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所以等税收折旧折完了,后面就会出现一般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情形,但是如果全年都是这种情形,那么这个资产就不在本表填报范围了。如果不是全年都是这个情况,那么见下一段;对于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应的那个固定资产,实际上就只需在决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那个年度填报就好了,以后年度都不用填了。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这段其实说的是一年里出现的先大后小的特殊情形;对于一次性扣除而言,按照申报期间,该固定资产申报一次性扣除那个申报期税收折旧肯定是大于一般折旧的,所以要按照折旧方法填报截止该申报期该固定资产的原值、会计的本年累计折旧、税法一般规定的本年累计折旧,享受加速计算的本年累计税收折旧(实际上就是资产原值了),然后计算出纳税调减
金额和享受优惠金额;那么到了下一个申报期间的时候,税收折旧肯定就是0了,所以下一个申报期税收折旧肯定小于一般折旧了,那么在本年申报表上,该固定资产的数据应该固定为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个期间的数据,在本年以后的申报期里面数据都不会变化(包括会计折旧、一般折旧都不变了),然后到下一个年度,就不用填了;对于应用加速折旧的,在税收折旧折完之前,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但是税收折旧折完,税收折旧变成0,同样是小于一般折旧的,所以在这个年度里面,相应数据就保持税收折旧变成0的那个申报期间的数据,下一个申报期数据维持到年底,下一个年度也不用继续填了。
(3)本表第5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填报规则在后文,根据后文的规则第5列不会出现负数,前面也提到了单项调整;这句话也是我上文中提到的使用当期折旧而不是本年累计折旧的原因,如果本申报表按照本年累计折旧为标准判断的话,那么本表第6列也不会算出是负数,应该会在本条里面规范。既然没有说第6列不得填报负数,那么说明本申报表默认存在当期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但是截至申报期本年累计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的情形。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强调,要应用好这个政策,一定要做好台账台账台账,尤其是加速折旧政策下,一定要做得很细,一次性扣除的还好,否则总有一天不是漏交税款就是多交税款了。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下次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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