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矿井下劳动定员及入井人数的控制、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矿的区队编制、作业场所设置、生产工艺及作业形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
4、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坚持既要满足安全的要求,又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井下劳动定员标准
1、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吨,按照省政府规定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70人。综采队不超15人,掘进队不超15人,机运队不超18人,抽放队不超4人,探水队不超3人,安检4人,瓦检4人,带班矿领导1人。跟班科长1人,部室临时下井工作人员不超5人。
2、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人数。按照“一井一面”要求,井下最多同时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
3、严格按核准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矿领导、跟班科长、区队长、班组长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余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三、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劳动定员一般不予变动,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重新核定。
2、严格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3、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全面负责,副科、队长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该项工作,并对当班的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
4、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
须严格按照井下作业场所的生产条件、工程量、生产工艺及作业方式等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劳动组织和出勤内容,明确作业场所每班的实际作业人数。
5、各区队的当班班组长必须在班前点名统计清当班的实际下井人数。
6、所有人员下井时,必须到充灯房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并随身携带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定位卡。
7、充灯房、检身房要严格按照《煤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及时、准确地统计好每班的出入井人员数量,并及时将本班的上下井人员统计情况报至矿生产调度部。
8、监控中心要每班对人员定位系统出入井人数进行不定时浏览,并将每班出入井人数及时汇报生产调度部。
9、安全管理部要对各单位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10、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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