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
2、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
3、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
4、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
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
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1、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出示医保卡或相关证件;
2、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进行费用结算;
3、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医保基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4、不在报销范围内或超出限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5、患者在出院或结算时,可以查询具体的报销金额和自费金额。
综上所述,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而有所不同,从基层到三级医疗机构逐渐降低,省部属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最低。
【法律依据】: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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