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根据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
对于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一、案例解析
案例一:4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先后多次到某厂员工宿舍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由于周某只有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撤销这起盗窃案。
案例二:8月9日,千祥镇三联村发生一起命案,44岁的黄某将自己的亲生女儿杀害。据调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有精神病史,且发案时语无伦次,神志不清。10月14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鉴定,黄某在案发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因犯罪嫌疑人黄某患有癔症性精神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撤销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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