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离开的需要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有权选择去留。如果员工选择离开,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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