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2、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险方法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科学实验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应当把危害性与危险性相区别。
4、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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