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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低保户的条件

时间:2020-03-04 来源:乌哈旅游

排查低保户的条件如下: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可申请低保户。低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公告,报乡镇政府审核、核实、批准。
低保户住院报销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户口簿、收入证明等材料;
2、审核:社区、居(村)委会经办人员协助对申请对象资格作初审、评议、公示等;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审核资格等;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在正式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审批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家庭收入核对、集体讨论和二次审核的审核审批方式;
4. 发放: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综上所述,尽管低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一些家庭缓解生活困难,但如果长期依赖低保,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和社会应该在提供低保的同时,注重提高家庭自我发展的能力,推动家庭的自我脱贫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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