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不可以拍卖处置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造成了的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对质押财产负担保管义务。
一、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一)质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范围、质押转让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押实现费;
(四)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失或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有三种:折价、拍卖或变卖。
二、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负有什么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股权质押中可以把股权转让吗
一般不可以,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