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除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姓名权的权利如下:
1、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3、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综上所述,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_健康权_身体权_姓名权_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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