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成立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该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其特征表现为:
(一)投资者的单一性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不可能以其名义并以一个投资者的身份投资设立并管理公司,而应授权给特定的投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的权利。
(二)财产的国有性
从所有制关系上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并不具有财产所有权,其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是经营权。国家作为唯一股东,转让出资于独资公司,国家获取股权,而国有独资公司获得法人财产权。这样,国家所有权行使的间接化,从法律上保证了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三)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虽仅为一人,但单一股东却并不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仍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经营的国家垄断性
国有独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因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所谓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是指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专营的产品、行业,包括邮政、铁路、军火、烟草、稀有金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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