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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出具离婚调解书后能上诉吗

时间:2023-05-30 来源:乌哈旅游

不能上诉。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长期以来,民事调解书一直是签收生效。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方式就由过去单一的签收生效转变为签收生效与签字生效并存的双效制。

所谓签收生效就是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签字生效就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上存在差异,便出现了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间,同类型、同程序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各不相同、过于随意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加以厘清。

司法实践中,有的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加区分,将所有的调解书一律适用签字生效方式,表述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签字生效明显优于签收生效,在简易程序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签字生效,其调解书仍均沿用签收生效方式,表述为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的倒退。因为签字与签收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适用签收生效,当事人就可以在签收前恣意反悔,这样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审判资源,而且容易伤害已签字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如果适用签字生效,当事人则无法反悔。即使当事人反悔,也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反悔的当事人即使不领取调解书,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签字生效方式下的民事调解书甚至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因为此时的调解书是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它不以签收为生效要件。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协商调解书的签字生效方式,但该生效方式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在简易程序中,并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有什么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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