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票数大于实际收款数,是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的,应尽量杜绝;其次,如果开票数与实际交易相符,只是结算时出现了尾差,应将尾差部分列作财务费用处理。【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