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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11-21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及为逃避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应予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拓展延伸

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定罪要件是什么?

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定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即故意破坏、损毁或删除与会计记录相关的凭证。其次,销毁的凭证必须与正在进行的会计核算、审计或调查有关,即具有实际的会计价值或法律效力。第三,销毁凭证的行为必须给公司、机构或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不正当利益。最后,销毁凭证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国家刑法中关于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才能定罪处罚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犯罪行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应予追诉。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定罪要件包括明确的故意销毁行为、与会计核算、审计或调查有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正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件,方可定罪处罚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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