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受理,形式审查。
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现场审查。
审批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办结,制作许可文书。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现场审查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4)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①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较大;
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③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时,省卫生计生委依法提前对其进行校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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