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使用、承租问题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均可承租的情况。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三、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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