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1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而以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而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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