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 法院判决书 和裁定书。 4、历年 减刑 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 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三,要办理假释是必须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并且实际服刑期行,原判决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在十年以上。再有特别的情况,如家庭需要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申请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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