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