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弃土场为临时用地。
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文件、临时施工复函、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的有关处置量预算文件(或处置量的情况说明)。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 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遇特殊工程或提供的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处置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