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重复起诉被驳回,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在《民事诉讼法》条文中,“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主要集中在第52条、第54条及第56条有所涉及。民事诉讼中,由于诉的种类不同,其诉讼标的也就不同。具体判断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裁判的事项而定。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标的基础上诉讼主张的具体化。可见,增加诉讼请求这一判断标准有利于实践中准确把握对“一事不再理”的认定。除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可以作为“一事”的判断标准。
(四)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需注意的是,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发生新的事实”的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1.《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另外,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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