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犯罪是不能免责的。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通常而言,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丧失或减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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