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
9、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0、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11、开庭审理。
12、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
1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4、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四)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3、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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