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罪、死亡等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并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如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视为无罪。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拓展延伸
交通肇事罪的不起诉情形:三种典型案例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起诉。本文将通过分析三种典型案例,探讨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情形。首先,当事故系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导致的,法律可能会考虑不起诉。其次,若肇事者采取了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也可能面临不起诉的结果。最后,若肇事者系初犯、态度认真悔过且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司法机关也可能斟酌不起诉的可能性。通过对这三种情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实践操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必须充分查清犯罪事实,并确保证据充分、确实。对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轻微情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受害人、初犯且有悔过态度等。以上是对不起诉决定的概述,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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