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不能退回的,则另当别论。消费者在购买时订立定金条款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来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的房款,而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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