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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后,其会属于综合用地吗?

时间:2020-12-28 来源:乌哈旅游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中,经常有些单位和个人弄不清综合用地的概念,错误的认为“综合用地”就是可以用做任何用途的国有土地,即可作为商业用地,也可以作为工业、仓储用地或者是居民住宅用地。这种把“综合用地”当做“万能土地”来理解的认识是错误的。把综合用地当做商业用地使用和进行转让也是不当的,面临着法律风险。综合用地是指同宗地分别由不同用途土地所构成的土地。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我国国有土地出让的用途包括商业和综合用地,其中商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四十年、综合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因此,商业用地与综合用地是两种不同用途,其取得方式及地价等是不相同的。在土地转让中,受让人除了要查验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检查其上载明的土地用途外,还要请转让方提供土地出让或转让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两相核对,查清规定的土地用途,避免用购买商业用途土地的价格只买到综合用地而造成损失。在目标宗地,当前用途明确为综合,而受让人拟得到商业用地的情况下,如何变性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本条规定明确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报批程序,且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加,受让人应向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将原综合用途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而用作商业目的使用的风险一是存在着被认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或收回土地的风险;二是存在被责令按商业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使受让人增加投入的风险;三是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转让或被拆迁补偿情况下土地因用途为综合被评估较低价值的风险。出于降低收购风险的需要,建议由转让人依法将综合用途的宗地经重新出让变更为商业用途后,受让人再购买该宗地(可先签订合同约定明确,土地变性作为支付转让金的条件进行设置)。综上所述,土地用途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相当重要的因素,切不可忽视,建议购置此类资产时聘请律师全程把关,杜绝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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