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医鉴定一般是以最新一次为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