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检查。检查程序具有方向性,比如在执行抽盘时,审计人员既要从存货检查至会计实务中的存货盘点记录,又要从存货盘点记录检查至存货,而不能仅进行单向抽查。
2、观察。观察程序获取的是时点证据,并且被观察人员的行为可能因被观察而受到影响,所以只执行的观察程序往往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询问。询问程序适用于整个审计过程,对执行这一程序的审计人员的沟通表达能力要求较高。
4、函证。函证是指审计人员直接从第三方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以下情形适用函证程序:
(1)针对的是与特定账户余额及其项目相关的认定;
(2)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和交易条款存在错报风险;
(3)获取不存在某些情况的审计证据。
5、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审计人员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有时审计人员不能完全信赖被审计单位的计算结果,需要亲自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可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
6、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审计人员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执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测试中应用。
7、分析程序。这一程序有点类似于财务分析,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指标或非财务信息是否合理,来推断是否存在错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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