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三、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
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所内迁移的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结婚后迁户口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所间迁移的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结婚后迁户口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跨区迁移的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结婚后迁户口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四、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出
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五、结婚后迁户口:迁往外省市
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结婚后迁户口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相关证明。
婚后户口迁移手续是否办理,是继结婚登记流程中的最后一步,因为结婚后户口迁移属自愿行为,所以新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办理婚后户口迁移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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