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企图诈骗而对火灾保险之标的放火或对本身载货或运费有保险之船舶,使其沉没或触礁。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普通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申请一般是不进行严格审查的,通常只根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单地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对申请的标的真实情况、实际价值、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际造成损失等情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察觉投保人的诈骗意图的
一、保险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以下情形,达到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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