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请求人应为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我们这里所说的持票人,可以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收款人,也可以是因偿还追索义务或主动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还可以是通过继承、赠与、公司合并、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2、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明确限定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原因是出票人会因原因关系单方受益,汇票的承兑人会因资金关系单方受益,其他人取得票据时大多已给付对价,所以只有出票人和承兑人可能成为利益返还义务人。3、票据权利是因法定原因而丧失。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为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而设,这里的票据权利的丧失应为全部丧失,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仅为部分丧失,得构成持票人权利瑕疵,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