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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病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4-02-17 来源:乌哈旅游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

我国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

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需要注意的是: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需要有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对发病是由于工作紧张因素造成的证明。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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